隆市监罚〔2022〕80号 隆阳区王克英粮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2-1215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12-1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处罚〔2022〕80号
当事人:隆阳区王克英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
经营范围:粮食经营。
经营者:王克英,女,汉族,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联系电话:1338875*****
委托代理人:何忠才,男,汉族,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联系电话:1398757*****,系隆阳区王克英粮店负责人王克英的丈夫。
2022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位于兰城街道*****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销售大米的地方发现:1.40袋标有“精品稻花香”大米,生产许可证号:SC102***200115,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5日,生产商为:沈阳市德山米有限责任公司,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10kg,在其外包装可见2022/01等模糊字样;2.标有布唤毫®大白软米,其外包装上标有: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芒市风平镇帕宏安大米加工厂,产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封口处有合格证,生产日期:2022年7月2日,执行标准:GB/T1354-2018等信息的大米90袋,其外包装上未见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经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7月7日对标签不符合规定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依法进行了扣押,并于2022年7月15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4年2月9日在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经营场所位于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并于2020年9月4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9月3日。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何忠才陈述,当事人于2022年2月从昆明的一个供货商购进了12吨“精品稻花香”大米,购进价每袋43元;到了7月4日,还有部分大米没有销售出去,因临近保质期不好卖,丢掉可惜,故用酒精擦拭掉45袋上述大米的生产日期,将其中5袋重新用打码机打印上了“2022年7月5日”的生产日期,以每袋53元的价格销售给保山新网商贸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经核算,上述大米货值金额2385元,销售了5袋,故违法所得为50元。
布唤毫®大白软米,该大米生产商已于2020年4月17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因生产这批大米的工人拿错了老厂的包装,当事人在进货的时候没有认真查验,导致这批米放到了销售区域。经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大米生产商德宏唤毫米业有限公司法人帕宏安核实,与当事人委托人代理人描述一致。当事人2022年7月3日购进“布唤毫®大白软米”90袋,购进价格为每袋90元,销售价格为每袋95元,经核算,货值金额为8550元,由于还没销售过,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计2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2.2022年7月12日,由委托代理人何忠才提供的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该公司负责人王克英委托何忠才的事实;
4.2022年7月12日,由委托代理人何忠才提供的王克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5.2022年7月12日,由委托代理人何忠才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6.2022年7月12日,由委托代理人何忠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隆阳区王克英粮店的经营资质。
7.2022年7月12日,由委托代理人何忠才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向保山新网商贸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销售大米的事实。
8.2022年7月12日,由委托代理人何忠才提供的验收入库单一份,证明当事人向保山新网商贸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销售“精品稻花香”大米的事实。
9.2022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委托代理人何忠才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及涂改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事实。
11.2022年7月12日,由德宏唤毫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帕宏安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为该公司负责人的事实。
10.2022年7月12日,由德宏唤毫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帕宏安提供的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粮食收购许可证》各一份,证明该公司了经营资质。
12.2022年7月12日,由德宏唤毫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帕宏安提供的德宏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该批次大米的《检验报告》一份共3页,证明该批次大米检验合格的事实。
13.2022年7月12日,由德宏唤毫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帕宏安提供的《德宏唤毫米业有限公司销售明细单》一份,证明该公司向当事人销售大米的事实。
14.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2年9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板罚告〔202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于2022年9月25日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的申辩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1.大米质量无问题,要求退还大米;2.行政处罚以教育为目的,本案罚款过重;3.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从轻处罚,愿意承担1万到2万元的罚款。同时,当事人提交了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一份。2022年10月17日,经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其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维持原处理意见,理由有以下三点:一是当事人主张的大米质量无问题,要求退回大米的诉求,无证据支撑,本局依法没收其违法经营的大米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本局已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情节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依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三是当事人提供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不予采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申请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2022年9月9日经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①没收“精品稻花香大米”40袋;
②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
③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2.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①没收布唤毫®大白软米90袋;
②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5505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