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166号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1525702-8/20231124-0002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产品质量监管执法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11-24

隆市监罚〔2023〕166号

当事人:福建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7502

经营场所:平潭县潭城镇东门庄**********************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施工;地质灾害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一般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家政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体育保障组织;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健康服务;体育经纪人服务;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

法定代表人:王仁华

联系电话:1359903**** ,其他联系方式: 无

委托代理人:林星,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26岁,文化程度:高中,住址: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职务:福建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1355797****。

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隆阳区板桥镇*********(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路段改线工程第二施工总承包部苏家庄隧道出口)在用的压力容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产品编号为20201138的2立方储气罐在用,工作压力为0.7MPa,制造日期为2020年9月7日;产品编号为R200502的2立方储气罐在用,工作压力为0.72MPa,制造日期为2020年5月;产品编号为R200505的2立方储气罐在用,工作压力为0.78MPa,制造日期为2020年5月。以上3台压力容器罐身上粘贴有“暂停使用”标志,但现场检查时已投入使用,承压运行,现场未能提供任何技术资料,也未能提供相关产品(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产品编号为Y11J80299的2立方储气罐已安装完毕,压力为0,未投入使用,制造日期为2018年3月。现场安全员李海洋说明该四台特种设备使用权归属于当事人。

经查,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改线工程第二施工总承包部与当事人于2023年3月30日签订了《隧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负责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改线工程第二施工总承包部的苏家庄隧道出口工程施工。据当事人的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林星陈述,产品编号为R200502、R200505的两台压力容器于2020年6月购买至临沧市永德县到孟定县的高速工程项目安装并投入使用,2023年6月永德县到孟定县的高速工程项目结束后搬迁至现隆阳区板桥镇苏家村的苏家庄隧道工程项目继续使用,期间一直为当事人在用。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0日到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改线工程第二施工总承包部的苏家庄隧道出口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于2020年6月购买并投入使用的在用产品编号为R200502、R200505的两台压力容器,已符合TSG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6.1条“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的规定,应进行首次定期检验,截止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在使用该两台压力容器,且未能提供相关产品(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7月18日,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我局下发了《安全生产督办通知书》一份共五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23年7月18日下发的《安全生产督办通知书》中的《综合督查反馈问题清单》保山市第(二)条的问题开展问题整改销号工作;

2.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隆阳区板桥镇苏家村的苏家庄隧道出口(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路段改线工程第二施工总承包部苏家庄隧道出口)在用的压力容器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的压力容器正在使用的现场情况;

3.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三台正在使用的压力容器承压运行,未能提供任何技术资料和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的情况;

4.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五张共两页,证明当事人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

5.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情况;

6.2023年8月11日,当事人的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林星向我局提交的林星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一页,证明林星本人身份信息以及福建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林星到我局处理福建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相关事宜的事实情况;

7.2023年8月11日,当事人的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林星向我局提交的福建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法定代表人王仁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福建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仁华的相关身份信息,以及福建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办理了相关的资质证照的事实情况;

8.2023年8月11日,当事人的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林星向我局提交了产品编号为20201138、R200502、R200505、Y11J80299的四台压力容器的相关出厂材料,证明了四台压力容器的相关信息;

9.2023年8月11日,当事人的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林星向我局提交的《隧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共四十五页,证明当事人福建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改线工程第二施工总承包部签订了相关的劳务合同的事实情况;

10.2023年8月11日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路段改线工程第二施工总承包部安全员李海洋提供《情况说明》一份一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页,证明了产品编号为20201138、R200502、R200505、Y11J80299的四台压力容器归属权属于福建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事实情况;

11.2023年8月11日和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改线工程第二施工总承包部安全员李海洋和福建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林星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三份共十三页,证明未经定期检验的产品编号为R200502、R200505的两台特种设备的事实情况。

2023年11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特罚告〔202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