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171号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31212-0003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产品质量监管执法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12-12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171号
当事人:李治娟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
经营者: 李治娟,女,汉族,住址(身份证):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 联系电话:1592504**** 其他联系方式: 无
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李静、白雪飞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潞江镇******************,门头为“雅迪”字样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在一楼门店内发现12辆待销售的“雅迪”电动自行车实物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车辆信息不符合,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了现场测量,经测量,“莱电”型号(空配,不含电池)3辆,整车编码和鞍座长度分别为:779422380444509(530mm)、779422380448230(515mm)、779422380333304(515mm);“欧曼”型号(空配,不含电池)2辆,整车编码和鞍座长度分别为:779422380051489(475mm)、779422220921358(500mm);“魅丽”型号(空配,不含电池)2辆,整车编码和鞍座长度分别为:779422380427649(510mm)、779422380414078(510mm);“欧陆”型号(空配,不含电池)2辆,整车编码和鞍座长度分别为:779422380074911(535mm)、779422380079722(530mm);“征程”型号(空配,不含电池)1辆,整车编码和鞍座长度779422380294983(560mm);“DM30”型号(空配,不含电池)2辆,整车编码和鞍座长度分别为:779422380328794(520mm)、779422380328781(520mm)。上述12辆电动自行车外观和产品合格证不一致,且鞍座长度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1.5尺寸限制 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本局于2023年9月12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涉案电动自行车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注册登记。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12辆电动自行车实物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车辆信息不符合,经过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其中“莱电”(空配,不含电池)3辆,整车编码和鞍座长度分别为:779422380444509(530mm)、779422380448230(515mm)、779422380333304(515mm);“欧曼”(空配,不含电池)2辆,整车编码和鞍座长度分别为:779422380051489(475mm)、779422220921358(500mm);“魅丽”(空配,不含电池)2辆,整车编码和鞍座长度分别为:779422380427649(510mm)、779422380414078(510mm);“欧陆”(空配,不含电池)2辆,整车编码和鞍座长度分别为:779422380074911(535mm)、779422380079722(530mm);“征程”(空配,不含电池)1辆,整车编码和鞍座长度分别为:779422380294983(560mm);“DM30”(空配,不含电池)2辆,整车编码和鞍座长度分别为:779422380328794(520mm)、779422380328781(520mm)。以上12辆电动自行车实物外观与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车辆信息不符合,且鞍座长度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1.5尺寸限制 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当事人现场提供的整车批发发货单显示当事人所经营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于2023年8月5日从晋宁蒙迪经贸有限公司购进购进“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2辆,车型及单价分别为:莱电3辆、单价725元/辆;欧曼2辆、单价745元/辆;魅丽2辆,单价815元/辆;欧陆2辆,单价950元/辆;征程1辆,单价1080元/辆;“DM30” 2辆,单价915元/辆。据当事人的丈夫赵玉飞陈述,上述电动自行车供货商业务员2023年8月初来小平田找到当事人推销,因其进货价格较低,就跟对方购进了12辆,目前还未售出,经核算,上述12辆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101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门头为“雅迪”字样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三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的情况以及当事人在经营中存在的相关违法情况;
2.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李治娟所经营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门店涉案电动自行车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隆市监潞强〔2023〕3号)一式两份、《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隆市监潞强物清〔2023〕3号)一式两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涉案电动自行车情况;
3.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潞江镇小平田*********,门头为“雅迪”字样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实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十二张共二十三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情况;
4.2023年9月14日,当事人的丈夫赵玉飞到我局潞江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调查《讯问笔录》一份共五页,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发生违法行为的相关经过和具体违法事实;
5.2023年9月14日,当事人的丈夫赵玉飞提供自己及其妻子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二页,二人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该门店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及二人关系事实;
6.2023年9月14日,当事人的丈夫赵玉飞提供的《整车批发发货单》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从供货商进购涉案电动自行车的情况;
7.2023年9月14日,当事人的丈夫赵玉飞提供12份该批涉案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复印件共十二份十二页。证明该批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实物与合格证图样不符的事实情况;
8.2023年9月14日,当事人的丈夫赵玉飞提供从其接手经营之前的市场主体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李治娟接手门店之前该经营场所所属市场主体名称。
9.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年11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标罚告〔202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12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
2.并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5157.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