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173号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31214-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产品质量监管执法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12-14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173号
当事人:保山鹏翔燃气有限公司隆阳城中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5L59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经营范围:液化石油气销售,燃气灶、液化气钢瓶、减压阀、胶管及燃气相关配套设备的销售;家电、厨卫、厨具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万运国
身份证号码:422202*********2437
联系电话:1362945**** 其他联系方式:无
委托代理人:严正莲,女,汉族,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533001*********4228
2023年4月13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燃气计量检测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和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高级燃气灶具专用胶管)实施了现场抽样检验。2023年8月18日,云南省燃气计量检测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委监RG2204-210-042)和No.(委监T2304-5-005)两份及相关材料,其中检验报告No.(委监RG2204-210-042)检验结论载明:“经抽样检验,“标志”项目不符合GB2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标准的要求,以及《2023年云南省燃气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委监T2304-5-005)检验结论载明:“经抽样检验,“关闭压力”“出口压力”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要求,依据《2023年云南省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日15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向当事人管理人员严正莲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现场检查中未检查到该批次产品,据当事人管理人员严正莲陈述,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截止2023年10月10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十五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本局于2023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7月14日在登记机关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经营场所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和平路87号,从事液化石油气销售,燃气灶、液化气钢瓶、减压阀、胶管及燃气相关配套设备的销售;家电、厨卫、厨具销售。2023年4月13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燃气计量检测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和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高级燃气灶具专用胶管)实施了现场抽样检验。2023年8月18日,云南省燃气计量检测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委监RG2204-210-042)和No.(委监T2304-5-005)两份及相关材料,其中检验报告No.(委监RG2204-210-042)检验结论载明:经抽样检验,“标志”项目不符合GB2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标准的要求,以及《2023年云南省燃气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委监T2304-5-005)检验结论载明:经抽样检验,“关闭压力”、“出口压力”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要求,依据《2023年云南省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截止2023年10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和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高级燃气灶具专用胶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根据经营部管理人员严正莲提交的该公司2023年3月26日进货的物流运货单,进货单载明:调压阀(超冠01无表国标阀)进货的数量是30个,每个的单价是16元,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钢丝管20米,1卷有20米)进货的数量是10卷,每卷65元。据严正莲陈述,被抽样检验的调压阀和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都是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彭燕油烟机灶具批发部进的,瓶装液化石油调压阀进货的价格是每个16元,销售的价格是每个25元;橡胶软管进货的价格是每米3.5元,销售的价格是每米10元。但是,橡胶软管和调压阀卖的很少,基本上都是作为赠品赠送给向经营部定气的客户。由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无销售凭证和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核算,当事人销售的该批不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和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高级燃气灶具专用胶管)的货值金额为2750,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生产成本,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25日,我股送达的编号为No.(委监RG2204-210-042)和No.(委监T2304-5-005)《检验报告》原件及相关抽样检验材料,证明案件来源以及当事人被依法抽样检验的液化石油气调压阀和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高级燃气灶具专用胶管)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依据;
2.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送达当事人《检验报告》的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调压阀和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高级燃气灶具专用胶管)产品已销售完的检查情况;
3.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两张共2页,证明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生产经营状况;
4.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调压阀和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高级燃气灶具专用胶管)产品的相关经过和事实;
5.2023年10月12日,当事人日常经营管理人员严正莲向我局提供的物流运货单,证明调压阀和橡胶软管进货的单价和数量。
6.2023年10月12日,当事人日常经营管理人员严正莲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质;
7.2023年10月12日,当事人日常经营管理人员严正莲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公司负责人万运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万运国及日常管理负责人的相关身份信息。
8.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年11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隆市监质量罚告〔2023〕1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联系上级供货商查找原因,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召回已经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7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