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33号 隆阳区潞农农资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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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2-8/20260305-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产品质量监管执法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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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3-0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保隆处罚〔202633


当事人:隆阳区潞农农资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

经营范围:化肥,农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薄膜;农具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者:邹东留


2025822日,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到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隆阳区潞农农资经营部对店内销售的复合肥料、过磷酸钙等两个产品进行抽样。20251128本局接到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51121出具的复合肥料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N202504419,检验结论2025年云南省复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18382-202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检验,氯离子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氯离子标准要求为3%,检测结果为12%以上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20251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发现剩余15袋未销售,本局执法人员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复合肥料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15日内可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本局于20251216日依法立案调查。在规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51224本局接到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51217出具的同日被抽检的过磷酸钙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N202504434,检验结论2025年云南省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B/T 20413-2017过磷酸钙》、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18382-202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检验,硫的质量分数、总砷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硫的质量分数标准要求为8.0%,检测结果为7.6%,总砷标准要求为50mg/kg,检查结果为56mg/kg,以上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2025123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未发现该批次过磷酸钙,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本局2026114日依法立案调查,因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本局20251216日立案调查,本局决定并案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隆阳区潞农农资经营部2004715日经核准登记成立2025822日,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料、过磷酸钙等两个产品进行抽样。2025122,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51121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N202504419,检验结论为“经按《2025年云南省复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18382-202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检验,氯离子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氯离子标准要求为≤3%,检测结果为12%,以上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上述抽检不符合标准的复合肥料是从云南锦恒化肥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时间是20257。截止2025122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剩余15袋未销售。

20251231,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51224出具的同日被抽检的过磷酸钙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N202504434,检验结论2025年云南省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B/T 20413-2017过磷酸钙》、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18382-202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检验,硫的质量分数、总砷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硫的质量分数标准要求为8.0%,检测结果为7.6%,总砷标准要求为50mg/kg,检查结果为56mg/kg,以上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上述抽检不符合标准的过磷酸钙当事人楚雄鑫华化工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时间20258。截止20251231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未发现该批次过磷酸钙。

因当事人进货单据遗失,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且本次抽检为当事人主动提供抽样样品,未收取费用,故实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抽样基数及抽样单上载明的销售价格核算,上述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合计3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822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安排到隆阳区潞农农资经营部进行抽样2025623制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2份共2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2份共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22页,证明工作人员到当事人经营部抽样时的现场情况。

220251121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N20250441919证明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情况。

320251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制作送达回证11,《现场笔录》1份共4页,现场检查照片7张共7页,证明《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签字确认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4202512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邹东留依法进行询问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的事实情况

5202512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当事人提供的邹东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1页,隆阳区潞农农资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和资质情况

620251217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N20250443419证明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情况。

72025123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制作送达回证11,《现场笔录》1份共4页,现场检查照片8张共5页,证明《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签字确认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820261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邹东留依法进行询问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的事实情况

9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20262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29《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请求本局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复合肥料15袋;                                                                                                          

2.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3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