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36号保山诚豪工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60325-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产品质量监管执法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3-2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 36号
当事人:保山诚豪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经营者:李向东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
经营范围:日用化工专用设备制造;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清洁用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8月12日,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对保山诚豪工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柴油尾气处理液(AUS 32)进行抽样检验,抽检数量为2桶*20kg,并于2025年10月17日出具了编号为 №: SH20250057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2025年云南省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B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检验,所检项目尿素含量(质量分数)、折光率20np不合格,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被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尿素含量(质量分数) 标准指标:31.8-33.2,检测结果:33.8;折光率20np 标准指标:1.3814-1.3843,检测结果:1.3847) 。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向保山诚豪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该份《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无该批不合格产品的库存。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0日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了复检,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于2025年12月2日出具了编号为(委检)WJ2025-11-06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依据《柴油发动机氮氧化合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 32)》GB 29518-2013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尿素含量(质量分数)、折光率不符合《柴油发动机氮氧化合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 32)》GB 29518-2013标准要求,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检测项目:尿素含量(质量分数) 标准指标:31.8-33.2,检测结果:33.4;折光率20np 标准指标:1.3814-1.3843,检测结果:1.3845)。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本局于2025年12月8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7日核准登记成立,办理了《营业执照》。2025年8月12日,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对保山诚豪工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柴油尾气处理液(AUS 32)进行抽样检验,抽检数量为2桶*20kg,并于2025年10月17日出具了编号为 №: SH20250057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2025年云南省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B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检验,所检项目尿素含量(质量分数)、折光率20np不合格,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被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尿素含量(质量分数) 标准指标:31.8-33.2,检测结果:33.8;折光率20np 标准指标:1.3814-1.3843,检测结果:1.3847) 。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向保山诚豪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该份《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无该批不合格产品的库存。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0日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了复检,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于2025年12月2日出具了编号为(委检)WJ2025-11-06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依据《柴油发动机氮氧化合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 32)》GB 29518-2013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尿素含量(质量分数)、折光率不符合《柴油发动机氮氧化合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 32)》GB 29518-2013标准要求,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检测项目:尿素含量(质量分数) 标准指标:31.8-33.2,检测结果:33.4;折光率20np 标准指标:1.3814-1.3843,检测结果:1.3845)。
因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故实际生产数量、成本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计算,抽样基数为170桶,单价40元/桶,该批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明:
1.2025年8月12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共5页,证明保山诚豪工贸有限公司被抽检产品的事实情况;
2.2025年10月17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2025年12月2日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共计1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抽检不合格及复检不合格的事实情况;
3.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保山诚豪工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时制作的《送达回证》、《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共计8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10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李向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李向东的身份信息;
5.2025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复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时制作的《送达回证》、《现场笔录》共计4页、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送达情况及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事实情况;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6年3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陈述在发现产品不合格后第一时间发出召回公告,且已经积极调整生产方案,因目前经济压力大,生意不景气,特向本局申请减轻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进行了整改,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违法的动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7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6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