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40号保山市隆阳区光兴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60330-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产品质量监管执法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3-3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40号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光兴消防器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消防器材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赵兴凤
2025年8月19日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摆放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安全帽(规格型号:普通型(型材)红色),生产单位:丹阳市隆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检,并于2025年12月15日出具NO:TJ202501399《检验报告》。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冲击吸收性能不合格,检验结论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标准要求按照GB/T2812规定的方法测试,经高温(50℃±2℃)、浸水(水温20℃±2℃)预处理4h后做冲击测试,传递到头模的力不应大于4900N,帽壳不得有碎片脱落。检测结果:高温(50°C),传递到头模的力:4350N,帽壳无碎片脱落。浸水(20°C),传递到头模的力:8764N,帽壳无碎片脱落。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30日依法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12月31日提出复检申请,但因当事人将抽样时留存在当事人经营部的备样样品遗失,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复检手续,视为放弃复检申请,维持原检验结果。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本局于2026年1月7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设立保山市隆阳区光兴消防器材经营部从事经营活动。2025年8月19日,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摆放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安全帽(规格型号:普通型(型材)红色,生产单位:丹阳市隆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检,并于2025年12月15日出具编号为NO:TJ202501399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冲击吸收性能不合格,检验结论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检测项目冲击吸收性能标准要求:按照GB/T2812规定的方法测试,经高温(50℃±2℃)、浸水(水温20℃±2℃)预处理4h后做冲击测试,传递到头模的力不应大于4900N,帽壳不得有碎片脱落。检测结果:高温(50°C),传递到头模的力:4350N,帽壳无碎片脱落。浸水(20°C),传递到头模的力:8764N,帽壳无碎片脱落。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30日依法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1日提出复检申请,但因当事人将抽样时留存在当事人的备样样品遗失,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复检手续,视为放弃复检申请,维持原检验结果。
据调查,该批次不合格的安全帽(红色)是当事人于2025年2月7日通过电话与生产单位丹阳市隆得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联系订购的,订购数量1件,每件40顶,购进价16元/顶,当事人提供了编号为2323840号的《销货清单》。截止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不合格的安全帽(红色)已无库存,其中:抽检人员购买4顶、备样4顶(已遗失),销售给保山福特4S店32顶(已全部召回,并于2026年1月27日交至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永昌市场监管所)。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销货台账,故实际销售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追溯,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及进货单据核算,批量(进货量)40顶,销售价18元/顶,进货成本16元/顶,抽样数量4顶,故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安全帽(红色)的产品货值金额为720元,违法所得为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9日,当事人被抽检时抽样单位开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原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抽样单位工作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抽样的事实情况;
2.2025年12月15日,抽样单位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NO:TJ202501399《检验报告》原件一份9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经营的安全帽检验不合格的事实情况;
3.2025年12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NO:TJ202501399《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编号:TJ202501399),由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原件一份1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时间期限及途径的事实情况;
4.2025年12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在当事人陪同下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2页及执法人员拍摄取证照片4张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情况;
5.2026年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原件一份共6页,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供的2025年2月8日安全帽生产厂家开具给当事人的销货清单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不合格安全帽的事实情况;
6.2026年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调查时,其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租赁合同书》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及经营场所来源的事实情况;
7.2026年1月27日,当事人提交的将召回的32顶安全帽交于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永昌所所拍摄的照片4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召回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安全帽的事实情况;
8.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2026年3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安全帽(红色)32顶;
2.没收违法所得8元;
3.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44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44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