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9号 云南保山地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2-030301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产品质量监管执法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2-03-0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9


当事人:云南保山地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西邑乡*****

经营范围:建材,商品混凝土的销售;蒸压硅酸制品块材,建筑墙体混凝土砌块的制造;金属门窗生产及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构件制造;道路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

经营者:杨永华

联系电话:1398758*****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11116日我所接到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交办通知书(保市监交办【202115号),称在对当事人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抽样中,其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要求我局依法处理。202111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西南角摆放有13块抽样的样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规格型号为:型号为:ACB A3.5 B06 600x200x200 B样品封存完好。生产成品摆放区摆放有抽样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成品,数量为2000块。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本局于20211124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主要经营:建材,商品混凝土的销售;蒸压硅酸制品块材,建筑墙体混凝土砌块的制造;金属门窗生产及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构件制造;道路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经营场所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西邑乡*****20215月底,因生产销售需要,当事人生产了一批型号为:ACB A3.5 B06 600x200x200 B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共计2000块。生产好后一直置于当事人货场内。202162111时,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产品抽检工作,在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杨善磊全程陪同下对上述批次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进行了抽样。2021106日,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NO:21-Q0051(3/4), 检验结论记录为:经抽样检验,强度等级不符合GB/T 11968-200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标准,依据《2021年云南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11014日,当事人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NO.21-017) ,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述,该批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共计生产了2000块,预计销售价为7.5/块,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均未销售。当事人该批不合格产品货值为15000元,由于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11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现场检查的情况和抽样样品摆放情况以及备样量的存放情况;                        

2. 20211116日,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交办通知书(保市监交办【202115号)一份共两页,证明案件线索来源事实;                                            

3.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抽查抽样现场记录及现场抽样单一份共五页;证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抽样的情况及抽样样品的基本情况和抽样数量以及基数;    

4.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1-Q0051(3/4)》一份共六页,证明抽样样品为不合格产品

5.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提供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NO.21-017) 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4.202111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的经过和违法产品数量及违法金额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    

7.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片共五张五页,证明202111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2216,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西听告〔202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本局决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2000块。

2.并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