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11号 保山市西庄新都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2-0303013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产品质量监管执法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2-03-0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11


当事人:保山市西庄新都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9*****

住所(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

经营范围水泥制品制造销售。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顺昌                        

联系电话:1398758*****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111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依法向当事人保山西庄新都建材有限公司送达由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并出具的编号为:NO.21-Q00523/4)的《检验报告》和由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并出具的编号为:NO.SY2021053541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我局于2021125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07423日在登记机关办理了保山市西庄新都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21621日,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202143日生产的这一批次规格为600×200×120B1400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进行质量监督抽查,2021106日由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NO.21-Q00523/4)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强度等级不符合GB/T 11968-200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标准,依据《2021年云南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192日,根据2021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部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202188日生产的这一批次规格型号为600mm×200mm×100mm2980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进行国家监督抽查,20211021日由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了编号为:NO.SY2021053541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强度级别、干密度级别、抗冻性项目不符合GB/T11968-2020标准,依据《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陈述,上述两批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抽检不合格是因为设备老化、原材料不达标造成的,当事人在到汉庄邮政所领取了编号NO.SY2021053541的《检验报告》后,于2021115日将生产的这两批次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回炉销毁。当事人202143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ACB A3.5 B06 600×200×120B的这一批次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共1400块,计划以每块2.60元的价格销售,202188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600mm×200mm×100mm的这一批次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共2980块,计划以每块1.32元的价格销售,不合格产品按当事人陈述的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7573.6元。当事人将抽检的型号为600mmx200mmx100mm20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无偿提供给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据当事人陈述,在收到编号为:NO.21-Q00523/4)的《检验报告》后就未进行生产了。因当事人生产的这两批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未进行销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明:

1.2021621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给当事人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原件一份共一页,对当事人202143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ACB A3.5 B06 600×200×120B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抽样检验时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原件一份共一页,《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送达回证》一份共一页,证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当事人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进行抽样期间告知了当事人相关抽样检验须知的内容;

2.2021621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202143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ACB A3.5 B06 600×200×120B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抽样检验时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原件一份共两页,证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202143日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抽样检验时的相关过程;

3.202192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作并送达给当事人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原件一份共一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原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当事人202188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600mm×200mm×100mm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进行抽样期间告知了当事人相关抽样检验须知的内容;

4.20211119日,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移交的《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相关材料,证明案件来源以及当事人被依法抽样检验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依据;

5.202111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21-Q00523/4)的《检验报告》一份共五页和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编号为NO.SY2021053541的《检验报告》一份共五页,《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原件一份共一页送达给当事人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杨顺昌签收的《送达回证》原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收到编号NO.21-Q00523/4)的《检验报告》和编号:NO.SY2021053541的《检验报告》的事实;

6.202111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位于保山市汉庄镇*****的保山市西庄新都建材有限公司的生产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三页,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四张共两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检查情况和检查内容;

7.20211124日,当事人保山市西庄新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负责人向我局提交的《自检自查及整改报告》一份共五页,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自检自查整改,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回炉销毁的处理措施;

8.20211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保山市西庄新都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顺昌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六页,证明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中生产销售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的相关生产经营情况;

9.2021126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杨顺昌提供的保山市西庄新都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质;

10.2021126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杨顺昌提供的杨顺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杨顺昌本人的相关身份信息;

11.2021122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出减轻处罚的相关理由。

20221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汉告〔20221”《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提出公司自中秋节以来就全停产了,由于拆迁、疫情、市场不景气等等原因,公司运营实在困难,通过此事,已充分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和错误,希望我局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于115日将这两批不合格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回炉销毁,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使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