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129号 隆阳区阳光宝贝母婴超市销售失效的产品案12.30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2-123102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产品质量监管执法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12-3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130号
当事人:隆阳区阳光宝贝母婴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住所: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服装、日用品、百货、针织品及纺织品批发和零售。
经营者:吴标兵
联系电话:1808757***** 其他联系方式: 无
2022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货架上摆放有呼吸特薄亲肤泰迪熊纸尿裤29包,规格L(9-14KG大码),每包70片,由广州市汉氏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19年9月7日,保质期三年,已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的产品,本局于10月10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失效的产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0月30日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2022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货架上摆放有呼吸特薄亲肤泰迪熊纸尿裤29包,规格L(9-14KG大码),每包70片,由广州市汉氏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19年9月7日,保质期三年,已超过保质期。据当事人的经营者吴标兵陈述,2019年12月3日,当事人从昆明亿仔商贸以166元/包的价格购进40包呼吸特薄亲肤泰迪熊纸尿裤,规格L(9-14KG大码),每包70片,进货金额共计6640元。当事人于2021年3月4日以178元/包的价格销售了11包,共计195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销售票据。按当事人的经营者吴标兵的陈述核算,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失效的产品货值金额为5162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购销单据,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的现场情况;
2.2022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的情况;
3.2022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相关情况;
4.2022年10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信息。
5.2022年10月10日,当事人吴标兵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2年12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辛罚告〔202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的经营者吴标兵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呼吸特薄亲肤泰迪熊纸尿裤29包;
2.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