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76 号 保山丽洁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50415-00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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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4-1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76


当事人:保山丽洁供应链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货物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农副产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新鲜蔬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外卖递送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销售代理;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餐饮服务;餐厨垃圾处理;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法定代表人:张正均


2024913日,我局接到“味事达”商标注册人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市盾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请求书》,要求我局制止辖区10户商家所售“味事达”味极鲜酱油对“味事达”注册商标的侵权经营行为。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在辖区保山市隆阳区刘祥敏百货店、隆阳区惠栎多超市、隆阳区众华起帆超市、隆阳区恒元超市、保山新网商贸有限公司羊邑分公司、保山新网商贸有限公司保一中店、保山迈乐供应链有限公司保山隆阳分公司、隆阳区董庆珍农副产品经营部、隆阳区美佳兴超市、隆阳区宗新综合服务部共计10户商家的经营场所现场查获涉嫌侵犯“味事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味事达”味极鲜酱油共计429(净含量:1.8千克/瓶),上述商品经“味事达”商标注册人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市盾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别报告》,鉴别为“确定上述产品及包装物跟真品存有差异,不属于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是假冒“味事达”公司厂名、厂址及注册商标的产品。”。根据以上10户商家提供的“味事达”酱油购货凭证、相关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市盾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报告》显示,上述429瓶涉嫌侵犯“味事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味事达”味极鲜酱油均为当事人在2024年期间供应给以上10户商家经营销售。20249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现场查阅了当事人“味事达”酱油《销售单》30份,以及当事人在拼多多网络平台购买“味事达”酱油记录73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侵犯“味事达”注册商标的味极鲜酱油。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局于202525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122日经核准登记成立,《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305020186990,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主要向隆阳区辖区内的各大商超和百货零售店进行日用百货和食品销售供应。20249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味事达”商标注册人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市盾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请求书》,分别在辖区保山市隆阳区10户商家经营场所现场查获涉嫌侵犯“味事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味事达”味极鲜酱油共计429瓶(净含量:1.8千克/瓶),经调查,上述“味事达”味极鲜酱油均为当事人在2024年期间供应给以上10户商家经营销售,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和销售行为均予以认可。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述,2024年期间,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中主要向代理商隆阳区文斌吉鑫食品经营部购进不同品规“味事达”味极鲜酱油在隆阳区辖区进行销售供应,其中净含为1.8千克/的以每瓶19.1元的价格购进,同时在拼多多网络平台不同网店以每瓶17元到18元不等的价格购进净含量1.8千克/“味事达”味极鲜酱在隆阳区辖区进行销售供应,当事人销售给上述10户商家的净含量1.8千克/瓶“味事达”味极鲜酱油每瓶销售价格在19.6元到20元不等。由于当事人销售给隆阳区辖区商家的“味事达”味极鲜酱油因进货量和进货批次较多,当事人自己无法核实具体进货来源以及进货时间和进货数量,当事人对上述429瓶涉嫌侵犯“味事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味事达”味极鲜酱油(净含量:1.8千克/瓶)分别进行了退货退款召回处理,上述酱油已全部召回。经核算,货值金额共计8540.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913日,“味事达”商标注册人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市盾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十份共计90页,证明该案件的来源;

2.20249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隆阳区辖区10商家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十份,以及10户商家提供的与当事人购进“味事达”味极鲜酱油的相关进货凭证复印件共计47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10商家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的情况,以及10户商家与当事人购进“味事达”味极鲜酱油的事实;

3.2024913日,“味事达”商标注册人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市盾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别报告》十份共计10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10户商家现场检查到的“味事达”味极鲜酱油经鉴别属侵犯“味事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20249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现场照片7张共计8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相关情况;

5.20252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正均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计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味事达”注册商标专用权酱油的相关违法经过和事实;

6.2025228日,当事人提供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打印件各一份共计3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合法资质,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7.2025228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隆阳区文斌吉鑫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进货凭证照片,以及拼多多网络平台购货记录相关截图打印件共计10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味事达”味极鲜酱油相关进货来源和记录;

8.2025228日,当事人提供的与部分商家达成的商品退货协议复印件五份共计10页,证明当事人对其销售供应的侵犯“味事达”注册商标专用权酱油进行了召回退赔相关措施;

9.2025228日,当事人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一份共计7页,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识以及提出申请的相关理由和依据;

10.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4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一份。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对侵权商品进行了相应的召回退赔措施,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味事达”味极鲜酱油(净含量:1.8千克/瓶)共计429瓶;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