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56号 隆阳区宏腾达五金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51010-00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10-1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56


名称:隆阳区宏腾达五金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办事处********

经营者:吴春姣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五金产品零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农林牧渔机械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717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到隆阳区宏腾达五金经营部进行检查,该店门头东成电动工具连续11年全国销量第一。在该店经营者吴春姣的陪同下检查发现店内销售有STIHL导向杆2017片,169片。经营者表示销售价为60/片。该批次STIHL导向杆经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授权委托人宫利楷现场比对,初步判定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进货凭证、进销货台账以及销售STIHL导向杆的授权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证据材料。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局依法2025717立案调查,并对26片涉案STIHL导向杆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5815本局依法对涉案物品作出解除扣押的决定。

2025717日,本局委托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对扣押的26STIHL导向杆进行鉴定,同日本局收到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兹证明,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从未授权、委托上述单位或个人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翻新、贴标等任何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的相关产品。上述产品属于侵犯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并提供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证据材料。

经查,202571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店铺里间楼梯角落发现STIHL导向杆2017片,169片。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STIHL导向杆的购货凭证、进销货台账以及供货商证照资质、合格证明证据材料该批次STIHL导向杆经委托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确认为属于侵犯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台账,故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销售价格按60/片的价格计算,该批次STIHL导向杆的货值金额为15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7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隆阳区宏腾达五金经营部检查时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4张共2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5717日,本局现场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扣押清单》1份、送达回证1份共3页,证明本局依法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扣押的情况;

3.2025717日,本局委托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对26STIHL导向杆进行鉴定的《鉴定委托书》1份共1页;同日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证据材料各1份共27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STIHL导向杆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20258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隆阳区宏腾达五金经营部经营者吴春姣进行询问调查,吴春姣提交我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1页、微信截图2页,证明隆阳区宏腾达五金经营部经营资质、经营者身份信息

5.2025811日,隆阳区宏腾达五金经营部经营者吴春姣到我所接受询问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吴春姣购进侵权产品并经营的违法事实

6.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20259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50《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整改报告》,以及该批次STIHL导向杆实际未流入市场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STIHL导向杆26片;

2.罚款人民币312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