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60号 隆阳区茂业针织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51010-00008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10-1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60


名称:隆阳区茂业针织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者赵尚艳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2025725日,本局收到《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情况通报函》(〔2025-89该函表明福贡鹿马登祥惠超市经营的标识“Adidas”的袜子被投诉举报,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610日依法现场检查并扣押7双进行委托鉴定,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认定为侵权商品。通过调查,福贡鹿马登祥惠超市经营的侵权“Adidas”袜子202545从隆阳区茂业针织品经营部购进,共计购进112双,3/双,共计36元。该超市提供进货凭证、供货商隆阳区茂业针织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

20258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到隆阳区九隆街道********隆阳区茂业针织品经营部进行检查,该店门头“茂业针织”。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区右边柜台上放有标识Adidas袜子50双,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货凭证、进销货台账、袜子合格证明及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许可。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局依法202585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案商品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593日,本局依法对涉案物品作出解除扣押的决定。

202585日,本局委托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扣押50双“Adidas”袜子进行鉴定。2025914日,本局收到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该公司鉴定结论表明:根据贵局提供的样本,我们确认所涉产品是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查,当事人202545销售一盒(12双)标识Adidas”的袜子给福贡鹿马登祥惠超市,单价3/双,共计36元。该批次“Adidas”袜子2025610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现场检查并扣押7双进行委托鉴定,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商品。2025725日,本局收到《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情况通报函》。20258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待售区右边柜台上放有标识Adidas袜子50双,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货凭证、进销货台账、袜子合格证明及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许可。经委托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表明当事人销售的Adidas”袜子是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根据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本局核查情况,综上,当事人共计经营62双侵权“Adidas”袜子,销售单价为3/双,销售12双,违法所得为36元,违法经营额为18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725日,本局收到《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情况通报函》(〔2025-89),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2.20258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隆阳区茂业针织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3页,现场照片32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物品扣押清单》《送达回证》13页,证明当事人店内销售有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本局依法扣押的事实情况;

3.202585日,本局发文《鉴定委托书》11页,证明本局委托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扣押的50双“Adidas”袜子进行鉴定的情况;

4.2025914日,本局收到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一份及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资质材料一份,证明该批Adidas”袜子鉴定为假冒侵权产品

5.20259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隆阳区茂业针织品经营部经营者赵尚艳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1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福贡鹿马登祥惠超市以及经营假冒侵权袜子的事实

6.2025915日,隆阳区茂业针织品经营部经营者赵尚艳向本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经营资质;

7.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20259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63《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2591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陈述其不知道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存在离异独自抚养2个孩子,学费支出大,女儿遭遇诈骗,损失6.8万余元,铺面租金高,市场竞争大,利润微薄等困难,同时提交整改报告,保证加强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不再进销侵权商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营数量少,未大量流入市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Adidas”袜子50

2.没收违法所得36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93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96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