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22号 隆阳区军行汽车配件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60225-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2-2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22


名称:隆阳区军行汽车配件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配件零售(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办事处********

经营者:宋崇广


202512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到隆阳区军行汽车配件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门头玉柴机器,经营面积约20平方米。在经营者宋崇广的陪同下在店内检查发现销售有SFH进气阀(图号58014021002盒,每盒6个共12个,SFH排气阀(带制动)(图号58014021012盒,每盒6个共12个,外包装均写有“SFH 上海索亚特红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上汽菲亚特红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经济开发区黄茅坪B07地块等内容,经“FPT Industrial S.p.A(公司)授权委托的陕西锐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白刚刚现场比对,初步判定为侵犯“FPT Industrial S.p.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购货凭证、进销货台账以及销售进气阀、排气阀(带制动)的授权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的证据材料。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局依法于2025123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424SFH进气阀、排气阀(带制动)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614日本局依法对涉案物品作出解除扣押的决定。

2025123日,本局委托FPT Industrial S.p.A(公司)对扣押的SFH进气阀、排气阀(带制动)进行鉴定。20251230日,本局收到陕西锐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鉴定书》表明经鉴定,贵局于2025123日在隆阳区军行汽车配件店处查处的下列标有FPT Industrial S.p.A(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均非FPT Industrial S.p.A(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属侵犯FPT Industrial S.p.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提供了陕西锐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FPT Industrial S.p.A(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20221114日办理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宋崇广。2025123本局根据投诉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发现以下2个品规4盒共24个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商品的购货凭证、进销货台账以及供货商证照资质、合格证明等证据材料1.SFH进气阀(图号58014021002盒,每盒6个共122.SFH排气阀(带制动)(图号58014021012盒,每盒6个共12;上述商品外包装均写有“SFH 上海索亚特红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上汽菲亚特红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经济开发区黄茅坪B07地块等内容。经委托FPT Industrial S.p.A(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确认为属于侵犯FPT Industrial S.p.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据调查,该批次SFH进气阀、排气阀(带制动)是当事人2024年和昆明跑货人购进的,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实际进购时间、数量、销售数量及金额无法追溯,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按上汽菲亚特红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单计算(进气阀22.08/个,排气阀81.86/个),上述2个品规4盒共24个商品的货值金额为1247.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123日,本局收到陕西锐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投诉书、授权书、鉴定资格证明、承诺书等投诉材料1份共8页,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2.20251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拍摄现场照片4张共3页,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扣押清单》1份,送达回证1份共3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3.2025123日,本局委托FPT Industrial S.p.A(公司)对扣押的SFH进气阀、排气阀(带制动)进行鉴定,《鉴定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本局委托鉴定情况。

4.20251230日,本局收到陕西锐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FPT Industrial S.p.A(公司)及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证据材料1份共37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SFH进气阀、排气阀(带制动)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5. 202512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交本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经营者身份信息。                                                                          

6.202512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7.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2026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17《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整改报告》,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以及该批次进气阀、排气阀(带制动)实际未流入市场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SFH进气阀212个、排气阀212个;

2.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