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41号隆阳区宏瑞汽车配件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60327-00005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3-27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41


当事人:隆阳区宏瑞汽车配件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宋家玉


202512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以下21个品规797//的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主体资质证明材料、进货票据及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许可材料:①潍柴燃油滤清器滤芯、型号10004249164个);②潍柴油封、型号6150001010015个);③潍柴油封、型号无(144个);④潍柴气缸盖补垫、型号6126000403556个);⑤潍柴连杆瓦、型号61260003003324个);⑥潍柴活塞、型号122720906个);⑦潍柴连杆、型号130532482根);⑧玉柴滤芯组件、型号D2000-1105350-9379个);⑨玉柴柴油滤芯总成、型号D2000-11051405个);⑩康明斯汽缸垫、型号408937012张);⑪康明斯发动机修包垫片组、型号40249551个);⑫康明斯挺杆体、型号C393162312个);⑬康明斯摇臂总成、型号A39108151个); ⑭ 康明斯塞销、型号A39017936个);⑮ 康明斯气阀弹簧、型号A39002766个);⑯康明斯气门油封、型号395791248个); ⑰ 康明斯连杆、型号C39425814根);⑱ 康明斯排气管垫、型号392901278个);⑲康明斯排气管垫、型号3905443174个);⑳中国重汽气门杆密封套、型号无(216个);㉑ 中国重汽瓦、型号VG1560030033、(24个)。现场,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局于2025123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512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隆阳区宏瑞汽车配件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部发现21个品规797//的商品当事人均无法提供供货商主体资质证明材料、进货票据及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许可材料。经商标注册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康明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表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系侵犯商标注册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14343082号”、“第21764426号”;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第16300996号”、“第1412368号”、“第1421052号”、“第1421059号”、“第16300996号”、“第5730476号”、“第3437132号”、“第3437133号”、“第3437135号”、“第3437136号”、“第3437146号”;康明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第1316667号”“第1669792号”、“第1691312号”、“第8439222号”;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第6243799号”、“第5825854号”、“第5066126号”《商标注册证》依法登记注册的图形、字母、文字商标专用权商品。

据调查,上述21个品规797//商品是当事人向原址商户转让商铺时一并转让铺内附带的汽车配件而来的,未单独留存进货单据、转让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且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销售台账,故实际销售数量、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当事人经营者的陈述,上述商品货值金额为231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123投诉人白某经商标注册人授权提交到本局的四份《投诉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共计70,证明该案件的来源;

2.2025123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当事人隆阳区宏瑞汽车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及照片64张共计36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情况,以及当事人现场销售相关侵权产品的事实

3.2025123投诉人白某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出具的《鉴定书》四份共计4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到的相关侵权产品经鉴定属侵犯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20260108当事人经营者宋家玉提供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计2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宋家玉的个人身份信息;

5.2026010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当事人经营者宋家玉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计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相关违法经过和事实

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63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主观上没有故意违法的动机,并且销售的侵权产品是从该商铺的原经营者处,接手该商铺及铺内附带的汽车配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侵权产品尚未销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1个品规797//张商品:①潍柴燃油滤清器滤芯4个(型号1000424916);②潍柴油封15个(型号61500010100);③潍柴油封144个;④潍柴气缸盖补垫6个(型号612600040355);⑤潍柴连杆瓦24个(型号612600030033);⑥潍柴活塞6个(型号12272090);⑦潍柴连杆2根(型号13053248);⑧玉柴滤芯组件9个(型号D2000-1105350-937);⑨玉柴柴油滤芯总成5个(型号D2000-1105140);⑩康明斯汽缸垫12张(型号4089370);⑪康明斯发动机修包垫片组1个(型号4024955);⑫康明斯挺杆体12个(型号C3931623);⑬康明斯摇臂总成1个(型号A3910815); ⑭ 康明斯塞销6个(型号A3901793);⑮ 康明斯气阀弹簧6个(型号A3900276);⑯康明斯气门油封48个(型号3957912); ⑰ 康明斯连杆4根(型号C3942581);⑱ 康明斯排气管垫78个(型号3929012);⑲康明斯排气管垫174个(型号3905443);⑳中国重汽气门杆密封套216个;㉑ 中国重汽瓦24个(型号VG1560030033);

2.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3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