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21 号 隆阳区云盈咖啡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未经许可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的标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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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2-8/20260825-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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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8-2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21


当事人:隆阳区云盈咖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305********

有效期至:203155

经营者:邱美玲

委托代理人:王洪森,性别:男,民族:汉族,住址:山东省郯城县********


2026429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的隆阳区云盈咖啡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右侧货架上发现:①标有“产品名称:铁皮卡焙炒咖啡豆,产品类型:焙炒咖啡、配料:咖啡豆、原产地:云南省保山市,净含量:500g,等级:一级,保质期:365天,生产日期:2026307日,处存方法:请置于阴凉干燥处,产品标准号:NT/T605,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053050229496,生产商: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工业园区(高速路出口),消费者服务电话:400-186-7708网址:小粒咖啡.CN,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5300/11092”等信息的产品6袋;②标有“产品名称:铁皮卡焙炒咖啡豆,产品类型:焙炒咖啡,配料:咖啡豆,原料产地,云南省保山市,净含量:250克,等级:一级,保质期:365天,2026302日,处存方法:请置于阴凉干燥处,产品标准号:NT/T605,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053050229496,生产商: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工业园区(高速路出口),消费者服务电话:400-186-7708网址:小粒咖啡.CN,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5300/11092”等信息的产品2袋;③标有“中浅烘瑰夏咖啡,产品名称:瑰夏焙炒咖啡豆,产品类型:焙炒咖啡,配料:咖啡豆,原料产地:云南省保山市,净含量:250g,等级:一级,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6417日,处存方法:请置于阴凉干燥处,产品标准号:NT/T605,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053050229496,生产商: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工业园区(高速路出口),经销商:保山木咖咖啡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保山市吾悦广场茶马印象步行街S3-123号,消费者服务热线:400-186-7708,网址:小粒咖啡.CN,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5300/11092”等信息的产品4袋;④标有“中浅烘瑰夏咖啡,产品名称:瑰夏焙炒咖啡豆,产品类型:焙炒咖啡,配料:咖啡豆,原料产地:云南省保山市,净含量:200克,等级:一级,保质期:356天,生产日期:2026416日,处存方法:请置于阴凉干燥处,产品标准号:NT/T605,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053050229496,生产商: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工业园区(高速路出口),经销商:保山木咖咖啡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保山市吾悦广场茶马印象步行街S3-123号,消费者服务热线:400-186-7708。网址:小粒咖啡.CN,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5300/11092”等信息的产品5袋;⑤标有“产品名称:铁皮卡焙炒咖啡豆,净含量:200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6416日,处存方法:请置于阴凉干燥处,产品标准号NY/T605,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053050229496,生产商:保山锦庆热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九龙路北段,经销商:保山木咖咖啡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保山市吾悦广场茶马印象步行街S3-123号,消费者服务热线:400-186-7708,网址:小粒咖啡.CN,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5300/11092”等信息的产品3袋;⑥标有“波旁咖啡豆,产品名称:粉波旁焙炒咖啡豆,产品类型:焙炒咖啡,配料:咖啡豆,净含量:200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6419日,等级:一级,处存方法:请置于阴凉干燥处,产品标准号:NT/T605,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053050229496,生产商: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工业园区(高速路出口),经销商:保山木咖咖啡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保山市吾悦广场茶马印象步行街S3-123号,消费者服务热线:400-186-7708,网址:小粒咖啡.CN,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5300/11092”等信息的产品8袋;⑦标有“中烘花魁精品咖啡豆,产品名称:花魁焙炒咖啡豆,产品类型:焙炒咖啡,净含量:200g,保质期:365天,生产日期:2026416日,等级:一级,处存方法:请置于阴凉干燥处,产品标准号:NT/T605,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053050229496,生产商: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工业园区(高速路出口),经销商:保山木咖咖啡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保山市吾悦广场茶马印象步行街S3-123号,消费者服务热线:400-186-7708。网址:小粒咖啡.CN,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5300/11092”等信息的产品6袋;⑧标有“云南保山特产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品名称:阿拉比卡咖啡焙炒豆,产地:云南省保山市,保质期:12个月,配料表:阿拉比卡焙炒豆,焙炒程度:中烘,净含量:200克,贮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处密封储存,产品标准号:NT/T605,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053050229496,生产商: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工业园区(高速路出口),委托商:保山木咖咖啡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永昌街道办事处吾悦广场茶马印象步行街s3-123号。生产日期:2026422日”等信息的产品6袋;⑨标有“产品名称:花魁焙炒咖啡豆,产品类型:焙炒咖啡,配料:咖啡豆,原产地:云南省保山市,净含量:250g,等级:一级,保质期:365天,生产日期:2026223日,处存方法:请置于阴凉干燥处,产品标准号:NT/T605,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053050229496,生产商: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工业园区(高速路出口),消费者服务电话:400-186-7708网址:小粒咖啡.CN,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5300/11092”的产品6袋;⑩标有“中烘花魁精品咖啡豆,产品名称:花魁焙炒咖啡豆,产品类型:焙炒咖啡,配料:咖啡豆,原料产地:云南省保山市,净含量:100g,等级:一级,保质期:365天,生产日期:2026307日,处存方法:请置于阴凉干燥处,产品标准号:NT/T605,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053050229496,生产商: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工业园区(高速路出口),经销商:德宏云盈农产品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傣族古镇36-1-2(二层),消费者服务电话:400-186-7708网址:小粒咖啡.CN,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5300/11092”等信息的产品4袋;⑪、标有“瑰夏中深烘品味热带阳光的味道保山小粒咖啡,产品名称:瑰夏焙炒咖啡豆,生产日期:2026307日,净含量:100克,等级:一级,保质期:365天,生产日期:2026307日,处存方法:请置于阴凉干燥处,产品标准号:NT/T605,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053050229496,生产商: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工业园区(高速路出口),经销商:德宏云盈农产品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傣族古镇36-1-2(二层),消费者服务电话:400-186-7708网址:小粒咖啡.CN,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5300/11092”等信息的产品3袋。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以上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未经许可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的标识,本局于202659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6323日当事人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202656日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305********,有效期至:203155日。

20264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查获的11种预包装的咖啡产品,“铁皮卡焙炒咖啡豆”等10种产品标签均标注着“生产商: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工业园区(高速公路口)”等信息,10种产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为20262月以后的日期,经调查,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工业园区(高速公路口)的厂房20256月已停产,经该公司确认上述10种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标签标注着“产品名称:铁皮卡焙炒咖啡豆,净含量:200g,生产商为保山锦庆热作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经调查,保山锦庆热作科技有限公司未生产过该款产品,经该公司确认这个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当事人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擅自生产上述11种咖啡产品,并冒用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保山锦庆热作科技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

其中标有“云南保山特产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品名称:阿拉比卡咖啡焙炒豆,净含量:200克和标有“瑰夏中深烘品味热带阳光的味道保山小粒咖啡,产品名称:瑰夏焙炒咖啡豆,净含量:100克”的2种产品包装袋标注着“保山小粒咖啡”及该店招牌有“保山小粒咖啡”字样,该店未获得“保山小粒咖啡”的商标使用授权。

20264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查获的11种咖啡产品,因当事人未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台账,故上述物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追溯。根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洪森陈述,现场查获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384.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4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计5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2.2026429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3.20264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保山木咖咖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计3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4.20265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10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202659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资格;

6.202659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7.202659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8.202659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2份微信截图和2份《银行转账记录单》打印件共4页,证明当事人与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往来的情况;

9.202659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2份购买产品包装袋的《交易记录》打印件和1份购买产品标签的《交易记录》打印件共3页,证明当事人购买产品包装袋和标签的情况;

10.20265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隆阳区板桥工业园区厂房的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计2页,证明该公司隆阳区板桥工业园区厂房现场的相关情况;

11.20265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黄伟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6页,证明该公司与当事人业务往来的情况及我局现场查货的产品是否为该公司生产的情况;

12.2026512日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与当事人业务往来的情况及我局现场查货的产品是否为该公司生产的情况;

13.20266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5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4.202661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1份保山木咖咖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1份德宏云盈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一份邱美玲与王洪森的《结婚证》复印件共3页,证明保山木咖咖啡有限公司和德宏云盈农产品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

15.20266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3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6.20266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保山锦庆热作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计5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17.20266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保山锦庆热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文志华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3页,证明保山锦庆热作科技有限公司与当事人业务往来的情况;

18.2026624日保山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保山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供的《保山市小粒咖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未授权使用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

19.2026624日保山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供的“保山小粒咖啡”《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共3页,证明“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权的归属情况;

20.20266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页里“专用标志使用企业检索”栏搜索的隆阳区云盈咖啡店、保山木咖咖啡有限公司、德宏云盈农产品有限公司的《地理标志使用企业情况》截图打印件共3页,证明隆阳区云盈咖啡店、保山木咖咖啡有限公司、德宏云盈农产品有限公司的“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情况;

21.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68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120《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未经许可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的标识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希望我局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秉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未经许可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的标识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1)没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的11种咖啡产品共53袋;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2.对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

3.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的标识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8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