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10号 隆阳区鑫崇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1-031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1-03-1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10


当事人隆阳区鑫崇日用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30502600*****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经营范围:日用品、百货、塑料制品、五金、家用电器、酒店用品批发零售。

经营者周微芬

联系电话:1884981***** 其他联系方式:


20201023日,我局接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打假人员投诉称,当事人正在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遂安排执法人员到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商铺的当事人检查,现场查获3个型号共122只(型号为FS812的电动剃须刀75只,型号为FS361的电动剃须刀3只,型号为FS363的电动剃须刀44只)“FLYCO飞科”电动剃须刀,经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打假人员初步鉴定涉嫌侵犯“FLYCO飞科”注册商标。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当事人涉案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5731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注册号530502600*****,从事日用品、百货、塑料制品、五金、家用电器等经营活动。

经询问,当事人称,20201022日,通过微信向好友订购122只“FLYCO飞科”电动剃须刀用于销售,其中:以每只20元的价格购进型号为FS81275只,以每只35元的价格购进FS3613只;以每只35元的价格购进FS36344只。截至被我局查获时,当事人购进的122只“FLYCO飞科”电动剃须刀还未销售,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品鉴定书》判定上述产品侵犯FLYCO飞科”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产品鉴定书》中未提供产品正品价格,我局以当事人购进产品的价格来确定违法经营额,故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314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从轻处罚申请书申请我局从轻处罚。鉴于现在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过上述侵权产品,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属首次违法,本着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211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永罚告〔20211”《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依法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型号为FS812的电动剃须刀75只,型号为FS361的电动剃须刀3只,型号为FS363的电动剃须刀44只;  

2.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五洲国际广场1楼)。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