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11号 李世广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3-011901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1-19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11号
当事人:李世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502600*****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
经营范围:手机零售(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李世广
联系电话:1339875*****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2年11月9日,昆明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分别受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荣耀终端有限公司的委托向我局投诉位于保山市隆阳区*****的经营者李世广销售的部分手机配件涉嫌假冒、侵权。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区的货架中放置有外观标识标注有“vivo”字样的手机后盖共80个,销售外观标识标注有“HONOR”字样的型号为荣耀V20的3个、荣耀10的4个、荣耀8的10个、荣耀H9的1个、荣耀畅玩7X的2个、荣耀9的9个、荣耀9i的1个。当日,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外观标识标注有“vivo”的手机后盖为“侵犯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产品”;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书:当事人销售的外观标识标注有“HONOR”的手机后盖为“假冒HONOR注册商标之产品”。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报局主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案商品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在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11月9日,昆明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分别受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荣耀终端有限公司的委托向我局投诉当事人销售的部分手机配件涉嫌假冒、侵权,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区的货架中放置有外观标识标注有“vivo”字样的手机后盖共80个,销售外观标识标注有“HONOR”字样的型号为荣耀V20的3个、荣耀10的4个、荣耀8的10个、荣耀H9的1个、荣耀畅玩7X的2个、荣耀9的9个、荣耀9i的1个。经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外观标识标注有“vivo”的手机后盖为“侵犯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产品”并出具了鉴定证明;经荣耀终端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外观标识标注有“HONOR”的手机后盖为“假冒HONOR注册商标之产品”并出具了鉴定书。当事人对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果予以认可。据当事人的经营者李世广陈述,共进购外观标识标注有“vivo”、“HONOR”字样的各型号的手机后盖120多个,实际售价为12元/个,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单据或凭证,因此涉案物品的数量只能认定为查获时的数量。按当事人的经营者李世广的陈述核算,违法经营额为13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11月9日对李世广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的情况及查获涉案物品的数量;
2.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委托昆明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投诉材料一份,证明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有效商标注册证明及委托代理维权事项;
3.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委托昆明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投诉材料一份,证明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有效商标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及委托代理维权事项;
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一份,证明该批“vivo”手机后盖为假冒侵权产品;
5.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一份,证明该批“HONOR”手机后盖为假冒侵权产品;
6. 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8张,证明现场执法检查情况、产品包装及摆放情况;
7. 对李世广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 李世广销售“vivo”、“HONOR”手机后盖的事实、数量、销售价格、违法经营额;
8.李世广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李世广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租房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信息及实际经营地址。
2023年1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行罚告〔202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结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vivo”手机后盖80个,“HONOR”手机后盖30个;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