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卫生健康局2025年执法委托书
- 索引号
- 01525699-X/20251024-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10-24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受委托单位:保山市隆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山市隆阳区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卫生健康违法行为,及时查处违法案件,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委托保山市隆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山市隆阳区卫生监督所)在隆阳区辖区内实施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在委托期限内保山市隆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山市隆阳区卫生监督所)是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行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职能的机构。保山市隆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山市隆阳区卫生监督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一、委托范围
隆阳区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工作内容
(一)依法履行以下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职能
1.对经营性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对消毒产品、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集中式餐具消毒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等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6.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行为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及执业行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7.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制度执行、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8.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预防控制措施、菌(毒)种管理和污水污物处理情况以及对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9.对开展母婴保健技术(含计划生育技术)、产前诊断机构的执业资格、服务范围及其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10.对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机构和中医药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二)受理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审查
依据隆阳区卫生健康局权责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对隆阳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进行卫生许可现场审核、医生、护士执业注册、母婴保健服务人员、机构资格认定许可及单采血浆站设置、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委托单位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
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执法事项范围做出改变或收回委托。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应当以委托方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
2.受委托单位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第三方,委托权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4.受委托单位承担超越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期限自2025年10月24日起至2028年10月23日止。
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将本委托书的内容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
六、本委托书一式两份,自双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签章):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国耀
受委托单位(签章):隆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字):苏 宏
2025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