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行政处罚以案释法案例1
- 索引号
- 01525699-X-/2021-0928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9-28
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供稿:隆阳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 何丽江
审稿:隆阳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 田绍君
检索主题词:无证行医、生命安全、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从刘某某从事非医师行医活动案看非法行医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6日15时10分,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接到钱某某的电话举报,举报人称: 3个月前,我父亲钱某(男,75岁)到潞江镇和江湖牙医刘某某装牙齿,花费了17000余元,后身体不适,到医院诊断,诊断结果表明:口角炎,四肢皮疹查因,慢性舌炎。我父亲四五年前做过开颅手术,思想意识有时模糊,且我父亲是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装的牙齿。刘某某可能是非法行医,请相关部门对他进行查处。6月18日,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到该场所检查时,该场所关门。7月2日,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金凤英、杨文周再次到刘某某行医场所监督检查,现场查见联体牙科治疗机1台、可移动式牙科治疗机1台、无油空气压缩机1台、超声洁牙机1台、打磨机1台、多功能打磨雕切机2台、止血钳、镊子、牙钳、车针、手术刀片、玻璃离子体水门汀、义齿基托树脂、斯康杜利等口腔器械,另查见1个垃圾桶,里面丢有带血的卫生纸、牙托等。经询问刘某某得知,这些口腔器械是用来做口腔诊疗的。现场未查见该行医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刘某某的《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等开展行医的相关资质。
【调查与处理】
刘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16年至2021年7月2日在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从事非医师行医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隆阳区卫生健康局对刘某某作出没收药品器械4箱、联体牙科治疗机1台、无油空气压缩机1台、多功能打磨雕切机2台、可移动式的牙科治疗机1台、超声洁牙机1台、打磨机1台(详见隆卫医证保决[2021] 12号),没收违法所得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指的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本案中,刘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属于非医师行医。鉴于刘某某本身就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也就不存在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理了,但其违法所得壹万陆千元整(16000元)应予以没收。因此,结合实际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罚则条款适用内容为“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无证行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黑诊所”,是卫生行政部门一直以来重点打击的对象。“黑诊所”里所谓的“医生”并没有行医资格而且也并不具备专业技能,他们的医疗器械大多也都是不合格的,为了牟利他们的药品来源更是无从知晓。就诊过程中发生意外他们也并没有能力进行应急处理。“黑诊所”的种种问题都严重威胁到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旦发生问题,无证行医者往往逃得无影无踪,让患者追悔莫及又无法取得赔偿。在此,呼吁广大居民看病请选择正规医院、门诊部或者诊所就诊。非法行医行为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不仅对就诊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利造成严重威胁,也给就诊人员及家人造成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安全的就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