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服务证核发》服务指南

索引号
01525699-X-/2021-0603007
发文机构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办事指南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1-06-03

一、办理事项

再生育服务证核发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你那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三、办理条件

夫妻一方户口在本省,需要生育需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

1.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2)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2.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3)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3.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原件

1份

村委会或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

《生育服务证申请表》需经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加盖公盖。

2

夫妻双方自制申请书(必须签字按手印)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3

夫妻双方《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4

再婚夫妻再婚一方或双方要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婚姻证明材料;丧偶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原件、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5

因子女病残申请再生育的需提交州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鉴定结论

原件、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6

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证明

原件

1份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或申请人签名捺手印。

五、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乡(镇)计生办、社区居委会初审后报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股审查

六、办理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现场咨询:各村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隆阳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股(保山市隆阳区新华路167号)

电话咨询:隆阳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股电话:0875-3066802。

监督投诉电话:0875-3037077,投诉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新华路167号(隆阳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0875-2192996,投诉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新华路167号(中共隆阳区纪委隆阳区监委派驻区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监督投诉网站:http://www.longyang.gov.cn(隆阳区卫生健康局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