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服务指南(适用于告知承诺制)
- 索引号
- 01525699-X-/2022-072501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07-25
一、服务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的医师人员注册的许可申请。
二、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三、服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第13条第2款。
(一)医师执业注册、增加注册的准予批准条件:
1、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证注册;
2、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二)依申请变更的准予批准条件: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依申请重新执业注册准予批准的条件:
1、依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2、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同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3、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依申请遗失补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五)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7、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8、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生执业证书》行为的;
9、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组织作弊的;
10、本人主动申请的;
11、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四、服务地点和办事窗口
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
保山市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大厅A区综合窗口(区卫生健康局)。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非工作日:按预约时间提供服务。
乘车方式:①乘2路A、9路公交车至区住建局站下车,北行50米左转西行100米;②乘3路、8路、9路公交车至第二小学站下车,北行30米右转东行200米。
五、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格式 | 要求 | |||||
医师执业注册 | 增加注册 | 依申请变更 | 依申请重新执业注册 | 依申请遗失补办 | 依申请注销 | |||
1 |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 原件(收取) 扫描件(网上大厅) | √ | √ | ||||
2 |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 原件(收取) 扫描件(网上大厅) | √ | |||||
3 | 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 原件(收取) 扫描件(网上大厅) | √ | |||||
4 | 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 原件(收取) 扫描件(网上大厅) | √ | |||||
5 | 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 原件(收取) 扫描件(网上大厅) | √ | |||||
6 | 《医师资格证书》 | 原件(查验) 复印件(1)份 扫描件(网上大厅) | √ | √ | √ | √ | √ | √ |
7 | 《医师执业证书》 | 原件(查验) 复印件(1)份 扫描件(网上大厅) | √ | √ | √ | √ | ||
8 | 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 原件(查验) 复印件(1)份 扫描件(网上大厅) | √ | √ | √ | √ | √ | |
9 | 用人单位聘用证明 | 原件(收取) 扫描件(网上大厅) | √ | √ | √ | √ | ||
10 | 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单位近6个月的健康体检证明 | 告知承诺书 | √ | √ | √ | |||
11 | 同底版近期免冠二寸白底彩色照片 | 原件(收取) 扫描件(网上大厅) | √ | √ | √ | √ | ||
12 | 保山市医师执业注册业务培训申请表及考核合格证明 | 原件(收取) 扫描件(网上大厅) | √ | √ | ||||
13 | 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复印件(1)份 扫描件(网上大厅) | √ | √ | √ | √ | ||
14 | 若增注医师执业范围的人员需提交《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保山市医师执业范围注册考核审批表》、特殊岗位人员进修一年证明材料 | 原件(查验) 复印件(1)份 扫描件(网上大厅) | √ | √ | ||||
15 | 委托申请的需要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 原件(收取) 扫描件(网上大厅) | √ | √ | √ | |||
16 | 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的人员需要提交医师执业助理证书 | 原件(收取) 扫描件(网上大厅) | √ | √ | ||||
17 | 《医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 原件(查验) 复印件(1)份 扫描件(网上大厅) | √ | √ | ||||
19 | 在外省获得《医师资格证书》者,须提供医师资格证书签发单位出具的《医师资格证书》真实证明 | 原件(收取) 扫描件(网上大厅) | √ | |||||
20 | 注销注册原因的相关证明文件 例: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需要提供已注销户口的户口本复印件;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处罚的需要提供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受刑事处罚的需要提交判决书 | 原件(查验) 复印件(1)份 扫描件(网上大厅) | √ | |||||
21 | 《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发放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发表的遗失公告 | 原件(收取) 扫描件(网上大厅) | √ | |||||
22 | 单位证明原件 | 原件(收取) 扫描件(网上大厅) | √ | |||||
23 | 所提供材料属实的保证书(附下页) | 原件(收取) 扫描件(网上大厅) | √ | √ | √ | √ | √ | |
24 | 不予注册情形消失的相关证明 | 原件(查验) 复印件(1)份 扫描件(网上大厅) | √ | |||||
25 | 接受省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原件(收取) 扫描件(网上大厅) | √ | |||||
26 | 卫生监督机构需要提供其它材料 | 原件(查验) 复印件(1)份 扫描件(网上大厅) | √ | √ | √ | √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或申请人签名捺手印。
六、服务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服务收费
不收费。
八、服务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医师执业证书》。
送达方式: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局窗口直接领取或邮寄送达。
九、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局窗口;电话:0875-2239929。
监督: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区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投诉窗口;电话:0875-2239000。
十、相关文书、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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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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