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医师执业注册)

索引号
01525699-X-/2022-0725013
发文机构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办事指南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2-07-25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名称):

联 系 方 式: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编 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许可)。

申请人办理以下事项(在□里勾选):

□ 首次注册;

□ 重新注册。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章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