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2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
01525707-9/20260228-00004
发文机构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2-28

“双公示”工作台账模板(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段自忠








段自忠

隆农(渔政)罚〔2025〕15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1000元

0.1



2026-2-4

2026-4-4

2029-2-4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115330010152570790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115330010152570790


徐保兵








徐保兵

隆农(农药)罚〔2025〕1号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

当事人隆阳区恒福源超市,经营者为徐保兵,其因经营需要,2025年3月24日从绿叶王百货经营部采购了标称为真双王灭蚊灭蝇香97盒,销售了73盒,销售价为4元盒,销售剩余24盒;于2025年3月31日从绿叶王百货经营部采购了标称为真双王竹棒蝇蚊香,销售了41盒,销售价为4元盒,销售剩余30盒。上述两种灭蚊产品均属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卫生用农药产品,判定为假农药。本案货值金额672元,违法所得为456元。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

罚款3456元

0.3456



2026-2-6

2026-4-6

2029/2/6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115330010152570790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115330010152570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