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4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
01525707-9/20260430-00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4-30

“双公示”工作台账模板(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保山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530502MA6PA871XM






舒金鑫

隆农(防疫)罚〔2026〕1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未按规定处置死因不明淘汰母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罚款

罚款10000.00元

1



2026-4-9

2026-6-9

2029-4-9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115330010152570790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115330010152570790


赵永青








赵永青

隆农(渔政)罚〔2026〕10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2024年初至2026年1月6日期间,当事人在隆阳区北庙水库“小河边”“河西坡”水域使用16个渔笼开展定置捕捞,富余渔获物以鳑鲏鱼售价6元/千克,小米虾售价30元/千克价格出售给从事非法捕捞的人员赵国斌。期间,当事人累计销售渔获物45次,违法所得共计4180元。2026年1月8日,当事人自行将水域内全部非法捕捞渔笼收回并销毁。2026年3月10日,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4180元;

2. 处罚款人民币1100元。

罚没款合计5280元。

0.11

0.418


2026-4-24

2026-6-24

2029-4-24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115330010152570790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115330010152570790


刘自凡








刘自凡

隆农(防疫)罚

〔2026〕2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当事人刘自凡于2026年4月17日上午7时30分,驾驶车辆号牌云MFV662的白色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从库老村家中出发到腾冲,在腾冲大街交易市场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与不相识的两名卖主,分两次购买了5头活体牛,总购买价42000元。于当日12时左右从腾冲市腾冲大街交易市场出发欲运往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库老村家中饲养,该批牛在启运前未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于当日13时20分被保山市边境管理支队曼海边境检查站比武队执勤人员在潞江坝高速收费口附近现场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罚款

罚款8905.6元

0.89056



2026-4-28

2026-6-28

2029/4/28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115330010152570790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115330010152570790


岳洪明








岳洪明

隆农(防疫)罚

〔2026〕3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当事人岳洪明于2026年4月17日上午6时40分,乘坐张应国的车辆号牌云PYG809的红色豪沃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从顿东村家中出发到腾冲,在腾冲大街交易市场采取微信转账支付的方式,与一个微信名叫“张绍凯”的人购买了1头婆罗门牛,购买价是9460元。于当日12时左右从腾冲市腾冲大街交易市场出发欲运往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顿东村家中饲养,该批牛在启运前未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于当日13时25分被保山市边境管理支队曼海边境检查站比武队执勤人员在潞江坝高速收费口附近现场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罚款

罚款1892元

0.1892



2026-4-28

2026-6-28

2029/4/28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115330010152570790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115330010152570790


张应国








张应国

隆农(防疫)罚

〔2026〕4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当事人张应国于2026年4月17日上午6时40分,驾驶车辆号牌云PYG809的红色豪沃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从芒颜村家中出发到腾冲,在腾冲大街交易市场采取现金和微信转账支付的方式,与不相识的六名卖主,分六次购买了8头活体牛,总购买价40100元。于当日12时左右从腾冲市腾冲大街交易市场出发欲运往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芒颜村家中饲养,该批牛在启运前未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于当日13时25分被保山市边境管理支队曼海边境检查站比武队执勤人员在潞江坝高速收费口附近现场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罚款

罚款8036元

0.8036



2026-4-28

2026-6-28

2029/4/28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115330010152570790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115330010152570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