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5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公示
- 索引号
- 01525707-9/20260601-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6-01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
李德瑞 | 李德瑞 | 隆农(种子)罚〔2026〕1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 当事人于2026年2月16日从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购进“HB606”玉米杂交种子200千克(品种审定编号:国审玉米20252197号,净含量2kg/袋)。在未依法办理种子经营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将该批种子摆放于经营门市对外销售。截至2026年3月4日检查时,已以60元/千克、62.5元/千克、65元/千克不等的单价销售164千克,违法销售收入共计10425元;剩余36千克未售出。案涉种子货值金额合计1276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0425元; 2.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罚没款合计12425元。 | 0.2 | 1.0425 | 2026-5-8 | 2026-7-8 | 2029/5/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11533001015257079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115330010152570790 | |||||||||
保山市好才贵农资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30502316374340H | 陈有凯 | 隆农(农药)罚〔2026〕1号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农药4341包,2.没收打码机1套,3.罚款58603.00元 | 5.8603 | 1.95345 | 2026-5-21 | 2026-7-21 | 2029-5-2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11533001015257079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115330010152570790 | |||||||
叶国爱 | 叶国爱 | 隆农(渔政)罚〔2026〕11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霍新光、叶国爱2人因2024年5月14日使用电鱼的工具在东河进行捕捞,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移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叶国爱犯罪行为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决定对叶国爱不起诉。于2026年4月24日发出《检察意见书》将该案移送隆阳区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区、禁渔期的通告》(〔2023〕第83号)第三条之规定,叶国爱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在禁渔期的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2026年5月1日前施行)进行处罚 | 罚款 | 罚款1100元。 | 0.11 | 2026-5-21 | 2026-7-21 | 2029/5/2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11533001015257079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11533001015257079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