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索引号
115330015896013773-/2019-1130006
发文机构
隆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9-11-30

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单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因本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