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 索引号
- 115330015896013773-/2019-113000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11-30
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单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因本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