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辽宁省金鑫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辽宁省金鑫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索引号
57982556-1/20250603-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社局
公开目录
权益保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06-03

 

当事人:辽宁省金鑫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辽宁省金鑫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省金鑫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辽宁省金鑫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刘国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隆劳人仲案字〔2025〕48号),因你单位拒绝签收本委通过邮递方式送达的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隆劳人仲案字〔2025〕4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公告日期: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