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辽宁省金鑫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辽宁省金鑫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 索引号
- 57982556-1/20250603-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权益保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6-03
当事人:辽宁省金鑫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辽宁省金鑫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省金鑫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辽宁省金鑫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刘国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隆劳人仲案字〔2025〕48号),因你单位拒绝签收本委通过邮递方式送达的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隆劳人仲案字〔2025〕4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公告日期: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