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隆人社监罚决字〔2026〕1号)

索引号
57982556-1/20260106-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社局
公开目录
权益保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1-06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人社监罚决字〔2026〕1号

 

当事人:隆阳区孟姣杉烧烤店

经营者:孟姣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6Q11D37W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御景东方1414-13

经查,你单位于2025125日至20251211违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毛*杰(身份证号:53050*******1151X);2025827日至20251111日、20251126日至20251211违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杨*友(身份证号:53050*******62791)从事服务员工作。

以上事实有:1、隆阳区孟姣杉烧烤店营业执照复印件2、隆阳区孟姣杉烧烤店委托代理人孟*利调查询问笔录;3、毛*杰调查询问笔录、杨*友调查询问笔录;4、毛*杰、杨*友伪造身份信息的身份证复印件;5、公安部门提供的毛*杰、杨*友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配合我局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有关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开具票据,向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余嘉龙葛在国,执法证号证号:2504011302425040113012联系电话:0875-2136360,我局地址:隆阳区永昌街道金山路18号。    

                   


                保山市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16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