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报告:董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案核查报告
- 索引号
- 75716269-3/20260612-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事故通报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6-12
董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案核查报告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6年4月9日,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永盛街道清水(象山砖厂)有一辆油罐车,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请你们来看一下”。接到举报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永盛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到永盛街道羊邑社区象山砖厂进行核查。经现场核查,孙某某驾驶重型罐式货车(车牌为云M39**、罐体容积25.1m³、核载20.865吨)车内装有柴油,准备向永盛街道羊邑社区象山砖厂半埋地小型油罐进行违规卸油操作,执法人员立即制止违规行为,将车辆进行过磅(毛重29.46吨)、扣押了车牌为云M39**的重型罐式货车(油罐车),并将车辆停放至保山交通集团危货车停车场。
在进一步调查中,执法人员通过对孙某某(油罐车司机)、王某(系孙某某儿子)、董某某(购买柴油者)、周某某(购买柴油者)、赵某某(保山油库客户服务经理)、寸某某(德宏中青交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油品销售客户经理)、易某某(贵州鑫骏驰石化有限公司业务员)等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2026年4月8日,孙某某分别接到董某某、周某某的电话询问是否可以提到柴油,孙某某接到电话后给王某打电话请他联系保山油库,询问是否可以提到柴油,如果可以就报20吨柴油的计划;王某接到孙某某电话后,便联系赵某某询问是否可以提油,而后赵某某联系了寸某某说要20吨柴油;寸某某打电话给易某某说芒市明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2026年3月20日在你们公司(贵州鑫骏驰石化有限公司)定的20吨柴油需要提油;易某某同意提油请求后,寸某某电话告知赵某某可以提油需要车辆信息;赵某某接到寸某某的电话后让王某将车辆信息提供给她;下午16时许,王某打电话回复孙某某称赵某某处可以提到柴油,报价每吨8890元;孙某某分别回电话给董某某和周某某说可以提到柴油,报价每吨8890元,但是运费要单独支付800元,同时说油罐车是有两个仓(10.8吨一个、9.2吨一个),董某某确定要柴油10.8吨、周某某确定要柴油9.2吨;之后孙某某通知王某将车辆信息发给赵某某(车牌为云M39**重型罐式货车),赵某某收到车辆信息后将车辆信息转发给寸某某,寸某某将车辆信息转发给易某某,由易某某具体联系下单;18时许,孙某某手机上收(通过云梦泽智慧平台)到可以提油的信息(预约单号:3500-260408**、客户名称:云南云路沥青油料经销公司;提油油库:保山油库;油品名称:0号车用柴油(VI)GB19147;提油数量:20.00吨;提油方式:自提;预约提油日期:2026年4月8日;提油有效期:2026年4月8日;承运商:云南保山市运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分公司;车辆:云M39**;司机姓名:孙某某;联系电话:13987****81;身份证号码:53300119710901**);19时09分孙某某驾驶车牌为云M39**的重型罐式货车到保山油库进行验证排队提油;20时许提到柴油20吨(其中:1仓提了9.2吨、2仓提了10.8吨),价值:177800元(大写:壹拾柒万柒仟捌佰元整),而后孙某某将车牌为云M39**重型罐式货车驾驶至保山客运站南面停车场停放。4月9日09时许孙某某到保山客运站南面停车场驾驶车牌为云M39**重型罐式货车将柴油运输到永盛街道羊邑社区象山砖厂,准备向董某某的油罐(位于永盛街道羊邑社区象山砖厂,半埋状态)卸油时(10.8吨)被执法人员查获。查获后,孙某某交代剩余的9.2吨准备在卸油(10.8吨)后运输给周某某。
经调查,2026年4月9日,孙某某驾驶车牌为云M39**重型罐式货车内的柴油实际购买者为董某某、周某某。实际是2026年3月17日红河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弥勒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云南云路沥青油料经销公司(持有昆明市盘龙区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购买了柴油并且支付了油款1932500.00元;2026年3月20日蒙自焰欣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红河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柴油并且支付了油款624000.00元;2026年3月21日贵州鑫骏驰石化有限公司(持有安顺市西秀区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蒙自焰欣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购买了柴油并且支付了油款两次共计780000.00元;芒市明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购买后自用)向贵州鑫骏驰石化有限公司购买了柴油20吨,签订了成品油购销合同(注:芒市明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还未向贵州鑫骏驰石化有限公司支付20吨柴油油款);2026年4月8日寸某某以芒市明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贵州鑫骏驰石化有限公司业务员易某某提柴油20吨,借给保山油库的赵某某,赵某某借给(当事人自述)王某由孙某某运输。
经调查,董某某购买的10.8吨柴油,准备用于自己销售,同时主动交代于2026年3月28日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车牌为:贵E6Q2**的轻型罐式货车(小型油罐车)分别向蒋金祥、杨贵云销售柴油两次共计约400升,销售金额3318元(均由现金方式支付);周某某购买的9.2吨柴油,准备用于自己组建车队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董某某的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达到立案查处标准。2026年4月15日,区应急管理局对董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董某某、蒋某某、杨某某等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接受调查询问的董某某认可2026年3月28日利用车牌为:贵E6Q2**的轻型罐式货车(小型油罐车)分别向蒋某某、杨某某销售过柴油各一次,共计400余升,销售金额3318元(均由现金方式支付);蒋某某认可向董某某购买过一次柴油200余升,现金支付1659元;杨某某认可向董某某购买一次柴油200余升,现金支付1659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5份)、勘验照片27张、书证等证据证实。
二、涉事车辆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车辆信息基本情况
号牌号码:云M39**,车辆类型:重型罐式货车,所有人:云南保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分公司(该车属于挂靠,实际所有人为孙某某),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保岫东路延长线高速公路旁,使用性质:危险化学品运输,品牌型号:醒狮牌SLS5326G**,车辆识别代号:LZZ8BYNF4KC27**,发动机编号:19110780**,注册日期:2019年12月20日,发证日期:2019年12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
(二)人员信息基本情况
1.孙某某,云南保山市运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分公司危货车驾驶员,男,汉族,现年55岁,小学学历,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持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6月7日,有效起始日期2022年11月2日,有效期限至2028年11月20日。
2.王 某,云南保山市运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分公司的危货车驾驶员系孙某某儿子,男,汉族,现年32岁,中专学历,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
3.赵某某,中国石油保山销售分公司保山油库营业室客户服务经理,女,汉族,现年36岁,大学本科学历,身份证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界头镇,现常住: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
4.寸某某,德宏中青交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油品销售客户经理,男,汉族,现年40岁,大学本科学历,身份证地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波族自治州梁河县河西乡,现常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波族自治州芒市南蚌路。
5.董某某,购买柴油准备销售人,男,汉族,现年31岁,高中学历,身份证地址:河南省泌阳县花园办事处。
6.周某某,购买柴油准备自己组建车队使用人,男,汉族,现年56岁,初中学历,身份证地址:河南省鄢陵县马栏镇,现常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
7.蒋某某,保山归心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永盛街道羊邑社区象山砖厂经营者),男,汉族,现年40岁,初中学历,家住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
8.蒋某某,向董某某购买柴油人(2026年3月28日,向董某某购买过柴油1次,现金支付1659元),男,汉族,现年63岁,初中学历,家住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
9.杨某某,向董某某购买柴油人(2026年3月28日,向董某某购买过柴油1次,现金支付1659元),男,汉族,现年32岁,初中学历,家住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
三、查明的违法事实及处理意见
董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3月28日利用车牌为:贵E6Q2**的轻型罐式货车(小型油罐车)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102号裁量阶次A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董某某立即改正,并给予董某某没收违法所得3318.00元(大写:叁仟叁佰壹拾捌元整);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