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报告:保山市**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核查报告

索引号
75716269-3/20260701-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事故通报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7-01

保山市**有限公司特种作业

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核查报告


一、违法事实

202655日,隆阳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区消防救援局移送线索称:位于隆阳区辛街乡的保山市**限公司热切割引发火灾,特种作业人员无证进行热切割操作。接报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202656赴现场进行核查。经核实,202655日,保山市**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父亲余林联系并安排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临时雇佣人员段某某、李某某对仓库通道进行拆除、清理作业作业过程中,段寿彩在仓库屋顶使用电焊机进行切割作业,焊渣掉落引燃下方堆放的塑料筐,从而引发火灾。经初步调查,保山市**限公司涉嫌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开展立案查处。20265759,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泽龙、现场作业人员段某某、李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对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证进行了查询。经询问证实:20265月,保山市**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对仓库旁通道进行清理、拆除作业,余父亲,与共同管理保山市**限公司电话联系段某某进行清理、拆除,双方口头约定了报酬,形成了事实上的生产经营性劳务关系。202655日,作业过程中,段某某、某某(仅负责作业时负责扶梯子、递工具在明知自己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使用电焊机对仓库通道上方的金属构件进行切割,且作业点下方堆放有大量塑料筐等易燃可燃物,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余龙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未核实作业人员资格,擅自安排并无证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3龙、段某某、李某某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15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截图等证据证实。

二、单位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单位基本情况

保山市**限公司注册时间20194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NR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经营范围: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不含危险废物);塑料粒料制造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保山市**限公司法人),男,汉族,现年30岁,群众,大专学历,身份证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家住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联系电话:1520875****,身份证号码5330011995********

2.某某,男,汉族,现年46岁,群众,小学学历,身份证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现常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联系电话:1518484****,身份证号码5330011980*********

3.某某,男,汉族,现年48岁,群众,小学学历,身份证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现常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联系电话:1509423*****,身份证号码5330011978*********

三、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保山市**限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相应资格的段某某电焊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6裁量阶次A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保山市**限公司立即改正,并给予保山市**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行政处罚

作业人员段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擅自上岗作业,并因违规操作引发火灾,隆阳区消防救援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