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索引号
75716269-3-/2021-0811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事故通报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1-10-19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113

被处罚单位: 云南同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      

政编码:  6501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余春武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53****3779          

违法事实及证据:案件勘验照片15张、死者照片5张、《询问笔录》12份、勘验笔录1份、依法调取的书证等。证明你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能有效制止公司从业人员在停工期间违反劳动纪律私自进行冲砂井检修作业;未能使从业人员真正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从业人员违章作业。致使从业人员杨成法、张正林在冲砂井作业过程中窒息死亡。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400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行保山市分行正阳南路支行 ,账号  53001728636051001757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隆阳区  人民政府或者 保山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 隆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1811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文书送达回执

(隆)应急管回202122

案件名称云南同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6·06”窒息事故

受送达单位(公司)

云南同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春武、郭平文、夏茂深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收件人签名

或者盖章

送达

地点

送达

日期

送达

方式

送达人

(隆)应急管罚〔2021〕13号

 

 

 

直接

送达

 

 

(隆)应急管罚〔2021〕13-1号

 

 

 

直接

送达

 

 

(隆)应急管罚〔2021〕13-2号

 

 

 

直接

送达

 

 

(隆)应急管罚〔2021〕13-3号

 

 

 

直接

送达

 

 

                             

 

 

 

 

 

 

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备注:

注:1.一个案件各类文书的送达,统一使用一份送达回执。

2.各类文书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3.他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留置送达的,在备注栏说明情况,并由证明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