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江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集镇建成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525758-9-/2023-0224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潞江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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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2-24

潞江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小平田集镇  

建成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小平田集镇建成区各餐饮服务单位:  

为规范小平田集镇建成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改善人居环境,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潞江镇创建成隆阳区生态文明乡镇、国家卫生乡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行业指导、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通过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规范油烟排放处理标准,严厉查处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行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解决油烟扰民问题,逐步建立长效监督机制,推进餐饮油烟污染防控常态长效。  

二、整治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整治范围  

潞江镇小平田集镇建成区。  

(二)整治对象  

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和个体户(包括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食堂,宾馆内设酒店、餐厅)。  

(三)整治标准  

1.所有油烟产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必须安装并使用与油烟烟气污染物排放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进行清洗,将清洗情况登记在清洗检查台账上,以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2.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经营单位必须正常使用,如发现油烟净化设施在厨房作业期间未运行、损坏等问题,不能达标排放的,要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外排油烟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要求。  

3.检查是否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定期组织清理,确保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内无油污淤积,运行通畅;  

4.使用燃气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正常使用。  

三、整治步骤  

(一)摸排调查阶段(20232252023年至36日)。按照不漏一个,分类排查的原则,对小平田集镇建成区内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和个体户以及露天烧烤等各类餐饮单位及餐饮油烟净化处理等情况进行过细排查并建档造册。重点检查是否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是否正常使用、是否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设施且有记录、是否排入地下管道、是否安装隔油设施、隔油设施是否定期清洗,无淤积等问题,确定需要整治的名单、整治要求、整治期限,并及时告知有关单位。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37日至2023331日)。根据摸排情况梳理存在油烟问题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和个体户,发放整改通知书,督促业主进行整改,拒不配合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常态管理阶段(2023331日以后)。餐饮油烟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加强巡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油烟污染问题不回潮,不反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是解决油烟扰民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成立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任组长,分管市场监管、村建办的领导任副组长,镇市场监管所负责人、村建办负责人、环保专干、路农社区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为成员的潞江镇餐饮油烟污染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张金涛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介和平台,广泛宣传报道餐饮油烟治理的实施背景和意义,专项整治行动中取得的成效、典型案例和先进做法。畅通群众投诉监督渠道,及时曝光反面典型,共同推动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深入开展。  

)加强检查督查。镇市场监管所、经济发展办公室、村建办、潞农社区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业主进行整改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  

2.油烟净化系统示意图  

3.油烟净化器实物图  

4.隔油池实物图   

 

(此件公开发布)

  

                          潞江镇人民政府  

                            2023224  

  

  

  

  

  

  

  

  

  

附件1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附件2  

  

油烟净化系统示意图  

  

  

  

  

  

    


附件3  

  

油烟净化器实物图  

  


           

       


附件4  

隔油池实物图  

          

   隔油池备箱体内分为二档三格。简单说就是中间两个档子,隔成三块。含油污水由设备入水口进入第一格中,第一格中杂物筐将含油污水中的杂物进行分离,不含杂物的含油污水进入第二格中,第二格中空间较大,满足隔油池设计要求,利用油水的比重差异,采用自然上浮法使油水充分分离,分离后的污水进入第三格中经出水管排出。分离后的油在第二格集油槽中,由人工清除或由抽油泵将油排入集油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