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保隆政行复决字〔2023〕45号)
- 索引号
- 01525704-4/20241230-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与应诉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12-30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隆政行复决字〔2023〕45号
申请人: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533001MB1922891P。
法定代表人:杨海花,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7日作出的隆自然资罚〔2023〕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76号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日依法受理,后经批准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7日作出的76号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一)申请人既无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也无非法采矿的客观行为;(二)现场堆放的低品位矿石数量不准确,且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铁矿。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其既无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也无非法采矿的客观行为,现场堆放的低品位矿石数量不准确,且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铁矿事由不成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无依据,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申请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为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某镇某村,矿山名称为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铁矿,有效期为肆年,自2016年12月28日至2020年12月28日,矿区面积为0.0931平方公里。
2023年2月6日,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举报申请人的违法线索转送被申请人。2023年4月,被申请人委托云南某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对某某铁矿2021-2023年动用资源储量进行调查。2023年5月,云南某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出具《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铁矿2021-2023年动用资源储量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储量调查报告》),报告载明“2020年12月28日-2023年4月27日,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铁矿累计消耗铁矿石推断(TD)资源量1.26万吨,平均品位全铁35.99%、磁铁24.07%。”
7月17日,被申请人对违法线索进行登记、核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责令停止(涉嫌)违法行为通知书》《接受调查通知书》,并经审批后于当日立案。7月18日,被申请人对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进行询问,丁某某认可《储量调查报告》的内容和测量结果。丁某某陈述“对1.26万吨铁矿石进行了筛分,未加工也未外卖,磁铁矿在堆场有1000多吨,褐铁矿堆放开采区中心位置未进行利用。2023年7月12日我公司委托云南某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对堆放矿产品进行了测量,总共堆放矿产品13956吨,其中褐铁矿矿石量12914吨,平均品位27.19%,磁铁矿1042吨,平均品位22.46%。矿石均为按照2016年、2022年两个恢复治理方案在治理过程中产生。2016年的恢复治理方案已经过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有备案表;2022年的恢复治理方案上报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地勘股,没有备案表和回执,方案是被申请人地勘股要求做的。”8月18日,被申请人对丁某某进行第二次询问,丁某某对被申请人2023年8月14日委托云南某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出具的《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铁矿采选成果说明》中1.26万吨铁矿石原石可采选出60品位精铁矿3173.39吨的结果不认可。10月11日,被申请人以案件情况复杂为由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10月26日,被申请人对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业务员李某某进行询问,李某某称熟悉公司铁矿石销售情况,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3日出具的《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恢复治理过程中产生的矿石情况说明》是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出具的,公司2022年10月2日与玉溪某公司签订的铁精粉采购合同已履行完毕。11月3日,被申请人形成调查报告并进行法制审核。11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召开案审会拟对申请人非法开采铁矿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1.责令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停止违法开采行为;2.没收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开采的16143.6吨褐铁矿,1303.64吨磁铁矿(品位22.46%);3.对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11月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处理决定进行审批。11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11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认为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1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76号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处罚内容为:“1.责令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停止违法开采行为;2.没收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开采的16143.6吨褐铁矿,1303.64吨磁铁矿(品位22.46%)。”12月26日,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并向本机关补充提交《行政复议补充意见》及有关材料。2024年1月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现场调查申请》。2月1日,本机关行政复议人员到某某铁矿进行现场调查,并听取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设备负责人李某某的意见。2月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补充提交了《情况说明》《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整改有关事项的申请》及被申请人对该申请的回复。2月2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情况说明补充》,对其2月2日提交的《情况说明》予以补充说明。
另查明,2016年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云南某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编制了《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铁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2016年9月)》。2021年2月22日、7月15日、11月11日,被申请人三次向申请人发出《矿山恢复治理整改通知书》,督促申请人编制方案并开展恢复治理工作。2021年11月,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云南某地勘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铁矿露天采场及弃渣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整改实施方案(2022年1月)》(以下简称《恢复治理方案2022版》)。2023年6月18日,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云南某地勘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铁矿露天采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整改实施方案(2023年12月)》(以下简称《恢复治理方案2023版》)。2022年6月15日、7月26日,被申请人两次向申请人书面催缴土地复垦费用,申请人于2022年7月27日预存土地复垦费用232.84万元。2024年1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整改的通知》。1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整改有关事项的申请》,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同意申请人按照已评审备案的《恢复治理方案2023版》实施恢复治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2.《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发关于核查违法举报线索的通知》;3.《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铁矿2021-2023年动用资源储量调查报告》;4.违法线索登记表(隆自然资登〔2023〕67号);5.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核查报告;6.责令停止(涉嫌)违法行为通知书(隆自然资停〔2023〕64号)及自然资源法律文书送达回证;7.立案呈批表(隆自然资立〔2023〕76号);8.接受调查通知书(隆自然资接〔2023〕67号)及自然资源法律文书送达回证;9.询问笔录(2023年7月18日);10.现场勘测笔录;11.现场堆料勘测图;12.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铁矿现状图;1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某某铁矿(堆场1)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褐铁矿)图;14.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某某铁矿(堆场2)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磁铁矿)图;15.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铁矿堆场矿石量测量成果说明;16.现场测量照片、矿石堆照片;17.询问笔录(2023年8月18日);18.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铁矿采选成果说明;19.延长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审批表;20.委托书、询问笔录(李某某,2023年10月26日);21.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恢复治理过程中产生的矿石情况说明;22.玉溪某公司铁精粉采购合同;23.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2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25.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法制审查呈报表;26.违法案件审理记录;27.隆阳区自然资源局案件审查会议签到表;28.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29.《行政处罚告知书》(隆自然资告〔2023〕76号)及自然资源法律文书送达回证;3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隆自然资听告〔2023〕76号)及自然资源法律文书送达回证;31.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32.《行政处罚决定书》(隆自然资罚〔2023〕76号)及自然资源法律文书送达回证;33.行政复议补充意见;34.现场调查申请;35.《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听取意见笔录》、听取意见及现场调查照片(8张);36.情况说明;37.《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整改有关事项的申请》;38.《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整改有关事项的申请〉的回复》;39.情况说明补充;40.《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铁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2016年9月)》;41.《矿山恢复治理整改通知书》(2021年2月22日、2021年7月15日、2021年11月11日);42.《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铁矿露天采场及弃渣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整改实施方案(2022年1月)》;43.《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铁矿露天采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整改实施方案(2023年12月)》;44.土地复垦费用预存通知书(2022年6月15日);45.土地复垦费用预存通知书(2022年7月26日);46.云南农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47.云南省土地复垦费用缴款确认书;48.《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整改的通知》(2024年1月12日)。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3月20日修正版)第五条规定“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对涉嫌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具有依法处理的职权。
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可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11月15日申请人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11月17日被申请人即作出76号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76号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列明的证据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除此之外没有违法事实的其他描述,从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和相关证据材料来看,被申请人在处罚前未告知申请人本案认定违法事实的关键证据之一《储量调查报告》,实质上限制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利。此外,11月17日是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第五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在当日即作出并送达处罚决定亦是剥夺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76号处罚决定作出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除程序违法外,76号处罚决定在事实认定上至少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将现场堆放的两堆13956吨矿石直接完全认定为非法开采产生缺乏证据支撑;二是被申请人仅以《恢复治理方案2022版》未经备案审查,恢复治理工程未按进度开展等理由否认恢复治理整改工程的客观存在缺乏事实依据;三是复议期间申请人对《储量调查报告》提出的质疑和本机关发现的疑点目前得不到合理解释,该报告目前不能证明1.26万吨理论消耗量是申请人非法采矿所致;四是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玉溪某公司签订并履行的铁精粉采购合同,不能直接证明与非法采矿有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76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2023年11月17日作出的隆自然资罚〔2023〕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依照法定程序、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决定是否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