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情况:隆阳区信佳百货店经营违禁超标产品等违法行为案

索引号
75716269-3/20261019-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事态进展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10-19

隆阳区信佳百货店经营违禁超标产品等

违法行为案核查情况


一、主要违法情况调查

2026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下称应急管理部)对云南省烟花爆竹全链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暗访检查,随机抽查保山市5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隆阳区信佳百货店(下称信佳百货店)存在经营超标违禁产品等问题。同月8日,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下称区应急管理局)前往该百货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信佳百货店存在经营违禁超标产品、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到期、店内电线接头裸露、安全疏散门为电动卷帘门、建筑面积为108㎡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问题隐患。同日,区应急管理局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隆)应急现决〔2026〕95号】,对信佳百货店作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的现场处理决定。

上述问题隐患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2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中,经营超标违禁产品同时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构成重大隐患,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已达到立案标准。

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7月21日依法对信佳百货店经营违禁超标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7月30日、9月17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佳百货店主要负责人邢某莲进行调查询问,其对应急管理部、区应急管理局到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供认不讳,并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证实涉案的2个“彩色烟墙”“河州金玉满堂红”已全部退回保山市启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下称启泰公司,系本案涉案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已作另案处理);2026年7月10日通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7月23日信佳百货店主要负责人邢某莲取得“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裸露电线接头已加盖盖子;电动卷帘门已拆除并安装平开门;经营面积已重新建设为90.8平方米并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证载经营面积同步进行了更正,正在等待换证中。上述问题隐患已全部整改完毕。

根据启泰公司提供的“河州金玉满堂红”出库记录及23公分-70公分共8款产品的检验报告、法定代表人王某军、安全员郭某胜的调查询问笔录,邢某莲提供的退货单及其供述,证实2个“彩色烟墙”系启泰公司赠送给邢某莲,确属专业燃放类烟花,尚未进行燃放;八份检验报告均系检验单位于2026年8月13日收样,8月27日出具,样品生产批号均为2025年7月18日,采用的检测标准均为《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25),既不符合批发企业采购产品的事前检测,也不符合立案后采用最新标准的事后检测,不能证实涉案的“河州金玉满堂红”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25)(2026年5月1日施行)。以上“彩色烟墙”“河州金玉满堂红”启泰公司均已全部回收暂存在仓库。

信佳百货店自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7月5日期间,经营的“河州金玉满堂红”进退货情况如表1所示。

表1:信佳百货店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7月5日期间“河州金玉满堂红”进退货情况

型号

进货时间及数量

规格

(个/件)

退货

零售价

(元/个)

23公分

2026.02.11(10件)

1*24

0

18

30公分

2025.11.14(10件)

2025.12.20(10件)

2026.01.14(10件)

2026.02.04(10件)

2026.02.14(10件)

1*12

3件

28

35公分

2025.11.18(12件)

1*10

0

38

40公分

2026.01.14(10件)

2026.02.14(10件)

1*10

1个

48

45公分

-

1*6

16个

68

50公分

-

1*5

24件零3个

78

60公分

2025.12.20(10件)

1*5

32件

98

70公分

-

1*4

22件

138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隆)应急现记〔2026〕95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隆)应急现决〔2026〕95号】、询问笔录4份、现场照片7张、检验报告8份、整改报告1份等书证等证据证实。

二、涉事企业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隆阳区信佳百货店基本情况

隆阳区信佳百货店成立于2023年11月01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邢某莲;营业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办事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花爆竹零售,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

持有由隆阳区应急管理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主要负责人:邢某莲;许可范围:爆竹类(C级)、喷花类(C级、D级)、旋转类(C级、D级)、升空类(C级)、吐珠类(C级)、玩具类(C级、D级)、组合烟花类(C级、D级);许可类型:长期;经营方式:专店;经营面积:108㎡;核定储量:220箱/220千克;有效期限:2024年9月30日至2026年9月29日。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邢某莲,女,现年38岁,本科学历,信佳百货店主要负责人,家庭地址隆阳区板桥镇。持有由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人员类型:主要负责人;行业类别: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效期限:2026年7月23日至2029年7月22日。

三、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

(一)针对信佳百货店经营违禁超标产品的违法行为。信佳百货店作为依法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的功能即为向消费者销售烟花爆竹。涉案“河州金玉满堂红”“彩色烟墙”存放于经营场所货架,系以销售为目的的陈列展示,该行为已使涉案产品进入面向公众的待售状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该禁止性义务的履行不以实际交易完成为前提。将商品摆上货架标价售卖或存放于经营场所等待售卖,即已构成销售行为的实施。因信佳百货店无法提供“河州金玉满堂红”在2026年5月1日至7月5日期间的销售记录,其经营者邢某莲名下同时经营咖啡店、菜市场等多家企业,每日均产生大量资金流水往来,亦难以确定该段时间“河州金玉满堂红”的销售金额,加之烟花爆竹销售特有的节令性,故无法确定信佳百货店在新标准施行后销售超标产品“河州金玉满堂红”的违法所得。鉴于信佳百货店积极配合调查、积极开展隐患整改,涉案的2个“彩色烟墙”已主动退回启泰公司,“河州金玉满堂红”尚未实际售出,未产生违法所得,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针对销售“河州金玉满堂红”的违法行为,建议给予隆阳区信佳百货店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并没收非法经营的“河州金玉满堂红”30公分3件、40公分1个、45公分16个、50公分24件零3个、60公分32件、70公分22件;针对销售“彩色烟墙”的违法行为,建议给予隆阳区信佳百货店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并没收“彩色烟墙”2个。

(二)针对信佳百货店主要负责人邢某莲安全资格证到期的违法行为。邢某莲持有的原《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下称安全考核合格证)于2026年1月15日到期,同日,邢某莲向区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邢某莲提供情况说明,称其曾于2025年11月向培训机构咨询报名事宜,受2025年培训班次限制,参加了2026年培训班次,并于2026年5月通过培训机构报名、缴费,2026年7月10日通过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考试。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邢某莲主动报备、有报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但受客观考试周期限制,在整改期内积极通过考试,符合云南省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先岗后证”,在6个月以内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的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隆阳区信佳百货店不予行政处罚,对其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你店主要负责人在《安全考核合格证》到期后未及时换证,虽已于到期前主动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备、向安全培训机构报名,并因考试周期客观限制未能在检查时持证,但证件过期期间你店在法律上处于主要负责人不具备法定安全资格的状态,该状态本身即构成需要及时消除的安全风险。不予行政处罚,是基于你店无主观过错且已实际取得新证,而非认可证件断档状态的合法性。2.你店主要负责人现已取得新的《安全考核合格证》,应当将证件复印件报本局备案,并确保今后在证件到期前提前规划、尽早报名,避免再次出现证件断档。3.你店应从此事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主要负责人持证上岗的规定,确保安全条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三)针对信佳百货店店内电线接头裸露的违法行为。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第8.2.1条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鉴于信佳百货店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裁量阶次A的规定,责令信佳百货店立即消除店内电线接头裸露的隐患,建议给予隆阳区信佳百货店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针对信佳百货店的安全疏散门为电动卷帘门、建筑面积为108㎡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第7.1.6条、第7.1.5条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该二条问题隐患违反的系同一条款下的同一违法构成,应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即“安全出口(疏散条件)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鉴于信佳百货店积极整改完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3裁量阶次A、《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信佳百货店立即改正上述安全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问题隐患,建议给予隆阳区信佳百货店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邢某莲给予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隆阳区信佳百货店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并没收非法经营的“河州金玉满堂红”30公分3件、40公分1个、45公分16个、50公分24件零3个、60公分32件、70公分22件、“彩色烟墙”2个;对隆阳区信佳百货店进行批评教育;对主要负责人邢某莲给予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