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情况:保山市启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及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案核查情况
- 索引号
- 75716269-3/20261022-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事态进展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10-22
一、案件来源及立案情况
2026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下称应急管理部)对云南省烟花爆竹全链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暗访检查后,下发了《关于督促整改督查发现问题的函》,指出相关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根据应急管理部发现问题,2026年7月8日,隆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保山市启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隆阳区信佳百货店开展了检查。经检查,发现以下问题:保山市启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烟花爆竹仓库存放违禁超标产品(包括药量2412.2g的“庆泰-八方来财300发”组合烟花、引燃装置带引线接驳器的“庆泰日景-彩烟墙25发”、“中洲网红水母”);保山市启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向隆阳区信佳百货店(经营者:邢家莲)供应浏阳市中和金星花炮厂生产的引燃装置带引线接驳器的“中和彩色烟墙”组合烟花,醴陵市河州出口花炮厂生产的筒体外壁间间隙超筒体外径1/5的“河州金玉满堂红”爆竹(隆阳区信佳百货店销售专业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经检查人员集体研究认定,保山市启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涉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及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立案审查,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批准,本案立案期限延长5个工作日,即立案审查期限至2026年7月22日届满。
二、涉事企业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保山市启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注册时间2022年9月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L2J****;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军;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经营范围:烟花类(C、D级)、爆竹类C级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公司持有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编号(滇)PF(2025)00***)。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军,男,汉族,现年48岁,大专学历,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邵东市****,现常住:保山市隆阳区****,联系电话:1828816****,身份证号码43052119780709****。
郭某胜,男,汉族,现年52岁,初中学历,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邵东市****,现常住: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联系电话:1850875****,身份证号码43052119740901****。
三、调查情况
2026年7月22日立案后,隆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7月23日到保山市启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烟花爆竹仓库对相关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流向登记记录及检验报告进行了照相取证。7月30日、8月3日执法人员对保山市启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军、安全工作管理员郭某胜进行了询问。违禁超标烟花爆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情况及2026年5月1日后出库数量情况为:“庆泰-八方来财300发”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25)第6.1.7.2条a款,出库销售3箱、“庆泰日景-彩烟墙25发”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25)第6.1.4.2条a款,出库销售7箱、“中洲网红水母”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25)第6.1.4.2条a款,5月1日后无出库销售记录;“中和彩色烟墙”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25)第6.1.4.2条a款,5月1日后无出库销售记录;“河州金玉满堂红”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25)第6.1.5.3条c款,5月1日后无出库销售记录。且2026年5月1日后,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25)第4.2.1条,“庆泰日景-彩烟墙25发”、“中和彩色烟墙”、“中洲网红水母”应属专业燃放类烟花。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隆)应急现记〔2026〕96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隆)应急现决〔2026〕96号】、询问笔录2份(王某军、郭某胜)、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花检验报告2份、现场照片15张等证据证实。
四、违法事实
保山市启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作为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保山市启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庆泰日景-彩烟墙25发”7箱,价值595.00元;保山市启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庆泰-八方来财300发”3箱,价值504.00元。
五、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保山市启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95裁量阶次A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建议对保山市启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责令停止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没收“庆泰日景-彩烟墙25发”7箱的行政处罚。
保山市启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采购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之规定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97裁量阶次A档“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流入市场的烟花爆竹产品数量20箱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保山市启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保山市启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95裁量阶次A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97裁量阶次A档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拟对保山市启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没收“庆泰日景-彩烟墙25发”7箱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领导审核意见:
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