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 索引号
- 12533001MB1626953H/20260921-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机关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绩效自评报告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9-21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概况
(二)部门绩效目标的设立情况
(三)部门整体收支情况
(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二、绩效自评工作情况
(一)绩效自评目的
(二)自评组织过程
三、评价情况分析及综合评价结论
(一)投入情况分析
(二)过程情况分析
(三)产出情况分析
(四)效果情况分析
四、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五、绩效自评结果应用情况
六、主要经验及做法
七、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概况
根据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隆阳区机构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隆办发〔2019〕79号),《中共隆阳区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规范保山市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隆编〔2022〕34号)。保山市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区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指导全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拟订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贯彻执行有关机关事务工作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机关事务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机关事务工作理论研究。
3. 负责拟订区级机关引进后勤服务社会化准入机制和有关服务标准,组织实施服务质量的监督。负责拟订机关后勤服务购买项目及标准,对纳入预算的区级机关后勤服务项目提出审核建议。指导区级机关后勤服务购买工作,监督购买项目、标准执行和服务质量。
4. 按照规定拟订区级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区级机关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
5. 负责区级党政机关房地产管理,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的审核和监督。负责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负责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改造的规划审核、使用调配、购置租赁、维修改造、房产处置等有关管理工作。
7. 承担区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
8. 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组织实施区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区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能源消耗定额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培训、节能改造、能耗统计、能耗监测、能源审计、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示范推广新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
9.负责拟订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10. 参与区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11. 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绩效目标的设立情况
部门绩效目标的设立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突出“四个管好”。一是管好人。将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司勤人员管理作为重点,加强学习教育和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司勤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有效提升服务质量。二是管好房。严格执行《保山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管理规定,对辖区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情况进一步梳理排查,提出合理化管理意见建议,确保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稳妥有序。三是管好车。严格执行《隆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建设,切实规范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加强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平台车辆管理,确保公务用车保障安全、高效、快捷。四是管好机关工作。细化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担当,提高履职能力,确保高质量完成管理、保障、服务各项工作,全力推进隆阳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部门整体收支情况
1.年度收入情况。202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849.22万元,其中:本年收入849.22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
2.年度支出情况。25年全年支出共计849.2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25.07万元、项目支出324.15万元。
(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结合实际制定《保山市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目前也根据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要求不断的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依照实施。
二、绩效自评工作情况
(一)绩效自评目的
通过开展部门支出绩效评价,全面衡量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检验资金使用效果,从整体上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规范资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自评组织过程
1.前期准备
根据《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关于2025年度区级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及财政绩效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隆财预〔2026〕4号)要求,我局及时成立了绩效工作评价小组,明确了绩效评价工作目标、范围、自评内容,并对绩效评价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2.组织实施
根据设置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收集整理、汇总相关资料,逐个对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分析判断,按照绩效评价方法、标准对2025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做出自评。
三、评价情况分析及综合评价结论
(一)投入情况分析
2025年度我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849.22万元,其中:本年收入849.22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2025年全年支出共计849.22万元,基本支出525.07万元、项目支出324.15万元。
(二)过程情况分析
管理制度健全,具体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完整;制度执行有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办理。资金使用合规,符合文件的规定,有完整的资金审批程序和拨付手续。会计核算符合规范要求,相关材料完整。
(三)产出情况分析
2025年我局认真履职尽责,已按年度工作计划完成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整体绩效目标管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性;根据资金使用安排,及时支付经费,确保全局运转;严格审批程序,以节约为原则,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及金额。区财政拨付我局的办公用房租赁经费,编外驾驶员聘用经费等工作经费保障了党政机关日常办公用房的使用,增加就业岗位提升了就业率,提高了我局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水平。
(四)效果情况分析
一是办公用房管理提质扩面。根据办公用房管理“四统一”的原则,逐步开展公务用房权属登记工作,目前已完成权属登记3宗,较2024年增加1宗。同时,严格执行维修审批程序,全过程参与维修监督,全年共备案审批办公用房维修单位7个,修缮金额1,849,831.7元,修缮面积5,729.96㎡,调剂2个单位的办公用房,调剂面积238.03㎡。二是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到位。全年累计购置、落户公务用车40辆,处置公务用车70辆。其中,在更新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有4辆,占比10%,推动了公共出行领域低碳转型,助力区域“双碳”目标实现。以“安全第一”为宗旨,圆满完成日常公务出行和其他各项重要活动的公务用车保障任务,全年区公车平台保障区直各部门日常公务出行共计5,230次,累计安全行驶776,984公里。针对云南省公务用车专项审计反馈10个问题,制定整改措施26条,截至2025年9月30日,反馈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推动公务用车管理保障规范化。三是国有资产高效统筹。加强资产管理,通过完善资产信息数据、构建资产与财务协同管理机制,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通过修订完善管理办法,为隆阳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标准依据。全年共审批资产使用13件,预计租金收益508.56万元,资产处置13件,涉及资产原值1,743.21万元,资产无偿划拨8件,涉及资产原值298.25万元,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机关事务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结合工作实际,修订《隆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隆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隆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3项资产管理制度,填补管理空白。四是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成效显著。制定下发《隆阳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要点和目标任务》,依托“节能周”“低碳日”等宣传活动强化节能意识。2025年全区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较2024年约下降1.6%,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9%,人均综合水耗下降8.8%;节约型机关整体创建率达95%,隆阳区妇幼保健院、保山市第一示范小学2家节能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成功。
四、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一是绩效管理的整体性上还有差距,管理体系有待健全。二是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绩效评价意识不强,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面的知识缺乏了解掌握。三是部分项目绩效目标的设置不够科学,指标不清晰、可衡量性差,部门整体绩效指标的设置不够全面,全局性有所欠缺。
五、绩效自评结果应用情况
一是提高对绩效管理的整体性认识,健全管理体系,细化预算编制工作,加强内部预算管理意识,严格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制度和要求进行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严谨性。二是提高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学习。三是在今后的项目预算绩效申报时,尽量采取定量的方式制定清晰、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并结合部门整体工作开展情况科学设置整体绩效指标。
六、主要经验及做法
工作经验:一是组织领导到位。成立了以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主要业务股室人员为组员的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二是扎实开展工作。对项目预算资金进行绩效跟踪,扎实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工作。三是规范项目管理。严格按照财政局有关规定与我局财务规定执行,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七、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