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49号 保山鑫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40619-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价格和收费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06-19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49


当事人:保山鑫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家政,市场管理,房屋征收拆迁,正餐,小吃,汽车清洗,清洁,专业停车场,会议及展览,策划创意的服务;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日用电器修理;园林绿化工程;建材(不含金属类材料),电力照明设备,家用电器,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日用品百货,文具,体育用品及器材(不含弩)的销售;建筑装饰业。

法定代表人:李高         联系电话: 138********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4116日下午1530分,我局执法人员周庆光、张雪梅等根据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经出示行政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设立于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抽取了部分收费收据,收据摘要栏内写明2022年公共能耗×××平方面积×0.18×12”字样,收费日期为2023128日、129日、1219日、1222日、1223日等。因当事人涉嫌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本局于2024116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8919日经核准登记成立,20191月正式接手锦绣兰城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当事人财务收据时发现当事人仍在收取20221.1-12.31日的“二次加压费”,标准为10/月,每户收取120元。经对锦绣兰城小区二次加压收费进行明细清算,当事人共收取小区二次加压费779户,共计93290元。根据保山市住建局、保山市发改委关于印发《保山市中心城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收费分组标准(试行)的通知》(保建发[2021]83号)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物业费中均含公共用电、公共用水及二次加压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保山市政府制定的电价、水价收费,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提高水价、电价以及二次加压费用。第十一条规定:本标准自202211日起执行的规定,当事人不应当再收取“二次加压费”。20244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隆市监责退字(202401号),截止2024420日,当事人未退还该笔收费款项,故认定当事人没未退还的93290元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1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4页,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情况;                                              

2.202411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对现场拍摄的相片打印件33,证明当事人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事实;

3.20241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20243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程以及收费情况;

4.当事人保山鑫隆物业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保山晨隆居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                                            

5.当事人的法人委托书11页,法人李高身份证复印件11页,受托人姜海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委托事项;

6.当事人提供的《关于隆住建联发(20222号文件转供电事项的通知》、《关于落实隆住建联发(20222号文件转供电事项第二次会议通知》公示内容22页,证明当事人收取公共能耗费的事实;

7. 当事人提供的《关于落实隆住建联发(20222号文件转供电事项会议纪要》复印件11页、当事人提供的《锦绣兰城小区存在安全隐患及地下管网多次爆管消费同损失情况会议纪要》复印件11页、及公示结果反馈表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收取公共能耗费经过集体会议讨论并且公示过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锦绣兰城小区二次加压收费明细》册115页,当事人提供的收取二次加压费部分收费收据111页, 证明当事人收取二次加压费的事实;

9.202442日向当事人下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11页,证明要求当事人依法清退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款项的事实;

10.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0246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4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我局检查时已不再收取该项费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329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