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89号 隆阳区仓库一号餐饮店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1205-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价格和收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12-0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89号
当事人:隆阳区仓库一号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卖递送服务;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30********
食品类别:热食类食品制售
有效期至:2030年7月1日。
经营者:王艳
委托代理人:刘春雪,女,汉族,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现任职务:隆阳区仓库一号餐饮店管理人员。
2025年8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按照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隆阳区仓库一号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内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上悬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305********的营业执照及有效期至2030年7月1日、许可证编号:JY2530********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外挂有蓝色白底广告牌,牌上标有“仓库一号美食汇,板桥首家!烧烤海鲜自助100+菜品无限吃!小龙虾,生蚝,螃蟹,等烤全羊,全都有!成人价:49.8元/位,儿童价1~1.3米儿童19.8元/位,1米以下儿童免费使用”等信息。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抖音搜索仓库1号商户,点击本店团购9件商品,分别是:①【烤肉不限量】单人自助烤肉超值价:¥39.8,划线价¥168,已售900+;②【亲子畅吃】两大一小亲子套餐,超值价¥89.8元,划线价¥504,已售30;③【烤肉不限量】双人自助烤肉,超值价:¥99.6,划线价:¥336,已售23;④【儿童票】单人自助烤肉(1米-1.3米),¥19.8元,划线价:¥168,已售50+;⑤【亲自畅吃】两大两小亲子套餐,¥99.8,划线价:¥672,已售1;⑥【烤肉不限量】4人自助烤肉,超值价:¥193.22,划线价:¥672,已售19;⑦【生日福利】,单人自助烤肉,¥10.8,划线价:¥168。【小麦果汁】,清爽无限畅饮¥9.9元,划线价:¥19.9;⑨、好友欢聚流量套餐¥5000,划线价:¥20000。⑧⑨无已购信息,现场未发现有168元的价格公示牌及以上产品的价格公示牌,该店无法现场提供①【烤肉不限量】单人自助烤肉销售过168元的单据。因当事人涉嫌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本局于2025年8月25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5月6日当事人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于2025年7月2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2530********,食品类别: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30年7月1日。
2025年8月1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店铺上了划线价格以及其他团购套餐,通过划线价格和“超值价”之间的高额价格差诱导顾客进店消费。至2025年8月12日本局查获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外的广告牌标有“成人价:49.8元/位,儿童价1~1.3米儿童19.8元/位,1米以下儿童免费使用”字样;经营场所内无168元的价格公示牌及线上产品的相应的价格公示牌,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烤肉不限量】单人自助烤肉销售过168元的单据,实际未按照划线价进行销售。
平台销售量显示当事人各个套餐已购量累加为“1073+”,但因客户可以随时退款或一个月如果没有来店面核销,费用就会自动退回给客户,故实际销售量得以店面核销为准。经当事人查询,自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12日,现场到该店核销的共有5笔,并提供了相应的单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实际销售单据计算,违法所得45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计2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2.202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3.202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抖音店铺页面的截图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店铺套餐销售的相关情况;
4.2025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春雪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5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2025年8月15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6.2025年8月15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资质;
7.2025年8月15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5张结账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食品销售的相关情况;
8.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年11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8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秉着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59.2元;
2.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59.2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918.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