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76号 保山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60611-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价格和收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6-1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76号
名称:保山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龙街道九龙路27号-1号
法定代表人:杨杰
授权委托人:姓名:陈艳,性别:女,民族:汉族,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2025年8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投诉依法到保山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收取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项目依法进行公示,本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隆市监责改〔2025〕8-12号),要求当事人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现场查看了当事人的电费收费台账,发现当事人自2021年11月23日登记成立以来,未执行政府定价,一直按0.45元/度的电费价格对康浩小区居民户收取电费。2022年也未严格按照《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供电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及时登记造册完成多收电费清退工作。
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5年8月12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3日登记成立,并开展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规范全市上网电价和生产性用电价格的通知》保发改价格〔2021〕104号文件规定,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一价格为0.35375元/千瓦时,12月至4月枯水期电度电价在平水期目录电价的基础上上浮20%,6月至10月丰水期电度电价在平水期目录电价的基础上下浮15%。当事人自2021年11月23日登记成立以来,未执行政府定价,一直按0.45元/度的电费价格对康浩小区71户居民户收取电费,加收额外电费。保山市住建局、保山市发改委关于印发《保山市中心城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收费分组标准(试行)的通知》(保建发〔2021〕83号)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物业费中均含公共用电、公共用水及二次加压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保山市政府制定的电价、水价收费,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提高水价、电价以及二次加压费用。”及第十一条规定:“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2022年,当事人也未按照《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供电有关事项的通知》隆住建联发〔2022〕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及时进行登记造册完成加收电费清退工作。经对当事人加收电费进行明细核算,自2022年1月以来,当事人收取超过保山市政府制定的电价的费用共计32419.09元。
2026年2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隆市监责退(2026)1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加收电费32419.09元退还居民。截止3月15日,当事人积极认真执行违规费用退款工作,将加收电费32419.09元全部退还居民,并提供了付款证明单据及退款清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按照保山市政府制定的电价收费的情况;
2.2025年8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3张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程以及加收收费情况;
4.2025年11月17日,当事人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及授权委托情况;
5.《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供电有关事项的通知》(隆住建联发〔2022〕2号)文件复印件1份共4页,《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规范全市上网电价和生产性用电价格的通知》(保发改价格〔2021〕104号)文件复印件1份共10页,证明政府出台相关收费政策的事实;
6.2026年1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第二次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提供的公示照片2张共2页,相关收费退费台账一份共87页,证明当事人加收电费及缴费情况;
7.2026年2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隆市监责退(2026)1号)及送达回证1份共2页,制作《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告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退款的情况;
8.2026年2月2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保山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至2025年电费退费清单》1份共2页,付款证明单1份共71页,微信退款截图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已经将居民多付价款32419.09元全部退还居民的事实情况;
9.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6年6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陈述当事人并不以营利为目的来代收代缴电费,不存在违法违规的主观故意,希望本局从轻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整改,按时退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秉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32419.09元0.3倍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9725.7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