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2025年第4期)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1017-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监督检查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10-17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
(2025年第4期)
近期,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涉及我区10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隆阳区爱惠多超市经营的五香块(抽样单编号: SBJ25530000710336190ZX,抽样日期:2025年6月12日)泡大蒜(抽样单编号: SBJ25530000710336189ZX,抽样日期:2025年6月12日)经抽样检验,五香块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泡大蒜糖精钠、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义务,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保山市隆阳区居慧超市经营的泡大蒜(抽样单编号: SBJ25530000710336183ZX,抽样日期:2025年6月12日)经抽样检验,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义务,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杏花农贸市场刘**经营的细青椒(抽样单编号:XBJ25530502725330982ZX、抽样日期:2025年6月4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对该批次细青椒未履行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购进细青椒未履行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义务和经营的细青椒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杏花农贸市场刘**经营的小白菜(抽样单编号:XBJ25530502725330900ZX、抽样日期:2025年6月4日)、紫茄(抽样单编号: XBJ25530502725330899ZX、抽样日期:2025年6月4日)芹菜(抽样单编号:XBJ25530502725330907ZX、抽样日期:2025年6月4日)经抽样检验,小白菜毒死蜱、紫茄氧乐果、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义务,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龚家庄农贸市场邵**经营的芹菜(抽样单编号:XBJ25530502725330646ZX、抽样日期:2025年5月28日)、顾**经营的甘薯(抽样单编号:XBJ25530502725330718ZX、抽样日期:2025年5月29日)、董**经营的小米辣(抽样单编号:XBJ25530502725330668ZX、抽样日期:2025年5月28日)抽样检验,芹菜噻虫胺、甘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小米辣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义务,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滇公网安备 530502020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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