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肉制品专项治理工作典型案例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1210-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监督检查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12-10
典型案例1:隆阳区某牛肉馆未对肉类进行索证索票案
2025年3月7日我局在检查中发现在当事人未对其在隆阳区某牛肉馆内用于制作的鲜牛肉进行索证索票。经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对肉类进行索证索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隆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2:隆阳区某餐饮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5年3月6日我局在检查中发现在当事人在农贸市场销售的牛肉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对现场的26.42斤牛肉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隆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牛肉,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典型案例3:隆阳区某小吃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5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到隆阳区某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提供制作“小牛肉”的原料为店铺冰柜里存放且已开封的“阳仔串霸 手把小肉串”1袋(剩余80支),配料为鸭胸肉。经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隆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元;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