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64号 隆阳区汇明便利店在学校周边设置酒类销售网点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30521-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5-2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64


当事人:隆阳区汇明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经营范围:百货、食品、卷烟的零售、代办移动(保山)委托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经营者:杨玉琼

身份证号码:5301261982*****

联系电话:1591270*****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32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商铺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校园周边(100米)内设置酒类销售网点,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在校园周边(100米)内设置酒类销售网点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隆市监汉责[2023]2-13-1号)一份,责令当事人2023217日前整改完毕。20233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预包装食品区北面靠墙从西往东数第三个和第四个货架上摆放有预包装酒类销售,具体为:第三个货架从上往下数第四层摆放有追风八珍酒”8瓶、规格500ml/;“中国劲酒”258ml/瓶的6瓶,5201m/瓶的4瓶,125ml/瓶的13;第四个货架从上往下数第三层摆放有标称衡水董学府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白干10瓶,规格:500ml/瓶。我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李学军用钢尺现场测量,当事人店门距保一中东门距离为30.44米。因当事人涉嫌在学校周边设置酒类销售网点,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上述酒类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经查,当事人2019111日核准登记成立。2023213日,因当事人在校园周边(100米)内设置酒类销售网点,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隆市监汉责[2023]2-13-1号),责令当事人2023217日前整改完毕。截止20233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仍未整改,具体为:当事人预包装食品区北面靠墙从西往东数第三个货架从上往下数第四层摆放有追风八珍酒”8瓶、规格500ml/;“中国劲酒”258ml/瓶的6瓶,5201m/瓶的4瓶,125ml/瓶的13;第四个货架从上往下数第三层摆放有标称衡水董学府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白干10瓶,规格:500ml/瓶。我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李学军用钢尺现场测量当事人店门距保一中东门距离为30.44米。据当事人的经营者杨玉琼陈述,当事人2023217日就以按我局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了,后因客户需要于2023315日重新上架销售。按当事人的经营者杨玉琼向我局提供预包装酒类的销售记录核算,当事人在2023315日至2023319间,共销售33个品规的预包装酒类销售总额为957.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2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共一页,当事人的丈夫李学军签收的《送达回证》一份共一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检查后,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的事实;

2.20232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商铺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一页共一张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酒类的现场情况;

3.20233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商铺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三页共六张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酒类的现场情况;

4.2023320日、20233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杨玉琼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二份共九页,证明当事人于2023213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继续销售预包装酒类的违法事实;

5.2023324日,当事人杨玉琼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6.2023324日,当事人隆阳区汇明便利店的《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办理了从事食品经营的《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情况;

7.20233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商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的现场情况;

8.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5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汉罚告〔202312《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根据中央文明办印发的《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2022版)》测评项目第5项,第学校、幼儿园周边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无酒吧、歌厅、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厅、游艺厅、台球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无非法行医或以人流、性病治疗业务为主的诊所;校园周边取缔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无烟、酒、彩票销售网点,无三无食品,无恐怖、迷信、低俗、色情玩具、文具、饰品和出版物销售。学校、幼儿园与上述场所的距离要求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明办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以及《云南省文明办关于报备本省2022年度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有关指标具体规定的报告》(云文明办[2022]29号)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涉及的学校、幼儿园周边范围(四)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学校、幼儿园与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的距离,不少于100米。测量方法:以学校、幼儿园主要出入口为起点,按符合交通规则的行走路线测量,至烟(酒、彩票)销售网点主要出入口的最短距离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的经营者杨玉琼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一份,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业整顿;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