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20号 隆阳区李枝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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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2-8/20241011-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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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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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1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20


当事人:隆阳区李枝百货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

经营范围:百货,食品、饮料、烟草制品零售。

法定代表人:李枝


2024627日,我局收到《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群众举报称“627日,我在隆阳区汉庄镇********的左光百货商店购买了2瓶饮料,其中一瓶椰泰生榨果肉椰子汁的生产日期为202368日,保质期到202467日,现已过期。”202473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元春、李文斌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摆放食品的货架上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由广州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罗巴克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果肉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保质至202406072.睢县颐生堂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商丘天润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百香果酒”,酒精度:8%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为2020327日,保质期3年,共2瓶;3.由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王守义十三香”,生产日期为202246日,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45克,共28盒;4.由隆阳区万家香饵丝厂生产的“永香饵丝”,净含量:1000克,生产日期为20211029日,保质期12个月,共2袋;5.由成都市美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齐达利中老年未添加蔗糖核桃粉”,净含量400克,1盒内包装有核桃粉3瓶,生产日期是202371日,保质期12个月,共1盒;6.由成都市美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齐达利坚果燕麦片”,净含量500克,1盒内包装有精选燕麦片3瓶,生产日期是202371日,保质期12个月,共2盒;7.云南金汇丰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菜花菜籽油”,净含量5L,生产日期是2022114日,保质期18个月,共2瓶。在当事人冰柜及冷藏柜中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由新乡市蓓儿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蓓儿鲜宁波风味汤圆”,生产日期是2022610日,保质期12个月,共2袋;2.娃哈哈饮用纯净水,净含量:550ml,生产日期为20221012日的1瓶,生产日期为2023327日的4瓶,保质期均为12个月,共5瓶;3.由临沧庆丰核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智上雨林果季西番莲汁”,净含量:420ml,生产日期为2023222日,保质期12个月,共1瓶。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202473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04426日核准登记成立,202331日办理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20247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的摆放食品的货架上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由广州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罗巴克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果肉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保质至202406072.睢县颐生堂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商丘天润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百香果酒”,酒精度:8%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为2020327日,保质期3年,共2瓶;3.由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王守义十三香”,生产日期为202246日,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45克,共28盒;4.由隆阳区万家香饵丝厂生产的“永香饵丝”,净含量:1000克,生产日期为20211029日,保质期12个月,共2袋;5.由成都市美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齐达利中老年未添加蔗糖核桃粉”,净含量400克,1盒内包装有核桃粉3瓶,生产日期是202371日,保质期12个月,共1盒;6.由成都市美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齐达利坚果燕麦片”,净含量500克,1盒内包装有精选燕麦片3瓶,生产日期是202371日,保质期12个月,共2盒;7.云南金汇丰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菜花菜籽油”,净含量5L,生产日期是2022114日,保质期18个月,共2瓶。在当事人冰柜及冷藏柜中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由新乡市蓓儿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蓓儿鲜宁波风味汤圆”,生产日期是2022610日,保质期12个月,共2袋;2.娃哈哈饮用纯净水,净含量:550ml,生产日期为20221012日的1瓶,生产日期为2023327日的4瓶,保质期均为12个月,共5瓶;3.由临沧庆丰核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智上雨林果季西番莲汁”,净含量:420ml,生产日期为2023222日,保质期12个月,共1瓶。上述食品的销售价和货值金额分别为:1.“果肉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销售价格13/瓶,共2瓶,货值金额26元;2.“百香果酒”销售价格15/瓶,共2瓶,货值金额30元;3.“王守义十三香”销售价格2.5/盒,共28盒,货值金额70元;4.“永香饵丝”销售价格12/袋,共2袋,货值金额24元;5.娃哈哈饮用纯净水销售价格2/瓶,共5瓶,货值金额10元;6.“齐达利中老年未添加蔗糖核桃粉”销售价格40/盒,共1盒,货值金额40元;7.“齐达利坚果燕麦片”销售价格40/盒,共2盒,货值金额80元;8.“金菜花菜籽油”销售价格60/瓶,共2瓶,货值金额120元;9.“蓓儿鲜宁波风味汤圆”销售价格4/袋,共2袋,货值金额8元;10.“智上雨林果季西番莲汁”销售价格3/瓶,共1瓶,货值金额3元。

2024627日,当事人以13/瓶的价格向消费者文鸿辉销售过保质期至20240607的由广州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罗巴克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果肉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1瓶,当事人销售的1瓶超过保质期的“果肉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货值金额13元。2024710日,当事人向文鸿辉退赔费用460元,实际无违法所得。

综上,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24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有效的销售记录和单据,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7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隆阳区李枝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陪同情况;

2.20247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隆阳区李枝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二十六页共三十九张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陪同情况;

3.2024710日,当事人李枝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复印件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备案情况;

4.2024710日,当事人李枝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20247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枝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六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9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4118《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的经营者李枝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一份,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进行了整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10个品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由广州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罗巴克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果肉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2瓶、由睢县颐生堂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商丘天润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百香果酒”2瓶、由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王守义十三香”28盒、由隆阳区万家香饵丝厂生产的“永香饵丝”2袋、娃哈哈饮用纯净水5瓶、由成都市美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齐达利中老年未添加蔗糖核桃粉”1盒、由成都市美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齐达利坚果燕麦片”2盒、云南金汇丰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菜花菜籽油”2瓶、由新乡市蓓儿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蓓儿鲜宁波风味汤圆”2袋、由临沧庆丰核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智上雨林果季西番莲汁1瓶;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