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29号 隆阳区彭丽娜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41025-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10-2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29


当事人:隆阳区彭丽娜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

经营范围:百货,食品、饮料、烟草制品零售。

法定代表人:彭丽娜


2024823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食品架上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由隆阳区永达粮制品加工厂出品的面条35包,净含量450/包,其中:金丝鸡蛋挂面25,生产日期为2023721日,一级挂面10,生产日期为2023730日,保质期均为12个月;2.由云南牟定兴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云香嫂酒腐乳,净含量265g/瓶,共3瓶,其中:2瓶生产日期为2022108日,1瓶生产日期为202287日,保质期均为18个月;3.由东莞市鸿达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栗蓉饼4袋,净含量200/,其中:2023721日到期1袋,202429日到期两袋,202472日到期1袋;4.“美汁源”果粒橙5瓶,净含量330Ml/瓶,生产日期为20231013日,保质期9个月;5.“家香味菜籽油”3瓶,净含量1.8/瓶,其中:生产日期为2021812日的2瓶,生产日期为2021107日的1瓶,保质期均为18个月;6.“美汁源”果粒奶优共15瓶,净含量450g/瓶,其中:2023112日生产的1瓶(牛奶味),20231121日生产的4瓶(草莓味),20231114日生产的10瓶(菠萝味),保质期均为9个月;7.青柠果汁饮料3瓶,净含量350毫升/瓶,生产日期为2023621日,保质期12个月;8.橙子风味饮料2瓶,净含量350毫升/瓶,生产日期为2023718日,保质期12个月;9.灵汽脉动1瓶,净含量480毫升/瓶,生产日期为202248日,保质期9个月;10.旺旺泡芙3袋,净含量16g/袋,生产日期为20231118日(草莓味)2袋,生产日期为20231119日(巧克力味)1袋,保质期均为9个月;11.QQ可乐软糖,净含量20g/袋,生产日期为2023712日,保质期12个月;12.子弟原切马铃薯片,30g/袋,生产日期为2023212日,保质期9个月。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2024823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596日登记成立,202011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89,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食品架上发现13个品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上述食品的销售价和货值金额分别为:1.“金丝鸡蛋挂面”销售价格5/包,共25包,货值金额125元;2.“一级挂面”销售价格4/包,共10包,货值金额40元;3.“云香嫂酒腐乳”销售价格10/瓶,共3瓶,货值金额30元;4.“栗蓉饼”销售价格8/包,共4包,货值金额32元;5.“美汁源果粒橙”销售价格3/瓶,共5瓶,货值金额15元;6.“家香味菜籽油”销售价格35/瓶,共3瓶,货值金额105元;7.“美汁源果粒奶优”销售价格4/瓶,共15瓶,货值金额60元;8.“青柠果汁饮料”销售价格4/瓶,共3瓶,货值金额12元;9.“橙子风味饮料”销售价格4/瓶,共2瓶,货值金额8元;10.“灵汽脉动”销售价格5/瓶,共1瓶,货值金额5元;11.“旺旺泡芙”销售价格1/包,共3包,货值金额3元;12.QQ可乐软糖”销售价格1/包,共1包,货值金额1元;13.“子弟原切马铃薯片”销售价格3/包,共1包,货值金额3元。经核算,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39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有效的销售记录和单据,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8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隆阳区彭丽娜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陪同情况;

2.20248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隆阳区彭丽娜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二十四页共四十八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陪同情况;

3.2024829日,当事人彭丽娜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食品经营许可情况;

4.2024829日,当事人彭丽娜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20248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彭丽娜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六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10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4127《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的经营者彭丽娜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一份,鉴于当事人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进行了整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13个品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金丝鸡蛋挂面25包、一级挂面10包、云香嫂酒腐乳3瓶、栗蓉饼4包、美汁源果粒橙5瓶、家香味菜籽油3瓶、美汁源果粒奶优15瓶、青柠果汁饮料3瓶、橙子风味饮料2瓶、灵汽脉动1瓶、旺旺泡芙3包、QQ可乐软糖1包、子弟原切马铃薯片1包;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