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49号 隆阳区攀成无限购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50227-00009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02-27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保隆处罚〔202549


当事人:隆阳区攀成无限购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隆阳区芒宽乡********

经营范围:百货,卷烟,食品,饮料,酒水,果品,蔬菜,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化妆品,服装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蒋建禄


20241017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销售区域柜台上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盐焗碧根果3袋,净含量200/袋,生产日期:2024-01-18,保质期240天;2.吉利五香蛋16袋,净含量35/袋,生产日期:2024-01-15,保质期9个月;3.岩烧肉粉松面包6袋,净含量100/袋,生产日期:2024-05-22,保质期120天;4.蛋奶饼面包1袋,净含量208/袋,生产日期:2024-04-12,保质期5个月。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2024114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17127日核准登记成立202410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4个品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上述食品的销售价和货值金额分别为:1.盐焗碧根果销售价格25/袋,共3袋,货值金额75元;2.吉利五香蛋销售价格1/袋,共16袋,货值金额16元;3.岩烧肉粉松面包销售价格5/袋,共6袋,货值金额30元;4.蛋奶饼面包销售价格7/袋,共1袋,货值金额7元。经核算,上述4种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28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有效的销售记录和单据,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对当事人未履行索票索证查验义务及未建立进销货台账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责令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10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4以及检查过程中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2页(照片共12张),证明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2.蒋建禄提交的隆阳区攀成无限购超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z主体资格信息                                                                                                    

3.202411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蒋建禄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20252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50《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的经营者蒋建禄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一份,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进行了整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4个品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盐焗碧根果”3吉利五香蛋16岩烧肉粉松面包6蛋奶饼面包1袋;                        

2.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