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91号 谭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0527-0001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5-27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91号
当事人:谭辉,男,汉族,中共党员,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
2024年10月30日,我局收到《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泸检刑行意〔2024〕29号)、《不起诉决定书》(泸检刑不诉〔2024〕73号),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检验报告,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传唤证、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及刻录光盘一张。《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关于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建议由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2024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怒江州公安局将涉案保健食品移回,涉案物品共计30种755盒零1粒,其中检验损耗26盒,剩余26种729盒零1粒(详见《谭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依法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14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多方联系当事人均无法取得联系。执法人员通过内网登录“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进行查询,发现当事人登记办理的名称为隆阳区房趣日用品店的营业执照已于2023年3月29日办理注销,且当事人未办理其他任何个体或企业营业执照。2024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街道工作人员依法到九隆街道********进行现场检查。该店门头已被拆除,侧面左边写有“保健用品”,右边写有“计生用品”字样,店铺门关闭,右上角贴有“铺面出租”,经走访询问周边商户,该地址已无人开展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记录并拍照取证。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27日注册登记隆阳区房趣日用品店,在隆阳区九隆街道********租赁商铺经营日用品、成人情趣用品、保健食品,店铺门头为榆漫成人用品店,该营业执照于2023年3月29日办理注销。经营期间,当事人向上门推销商贩(开面包车的一名男子和女子)以1.5元/盒的价格进购中药伟哥、植物伟哥、黑金刚、虫草伟哥,以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以1元/盒的价格进购硬久久、老来硬、打炮王、金枪不倒、虫草强肾王、虫草鹿鞭王、老中医、勃龙伟哥、持久猛男,以3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以2元/盒价格购进肾宝片,以5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在销售时,向客户宣称该产品具有壮阳、延时作用。2023年3月15日,怒江州公安局民警到当事人经营的店铺查扣了30种壮阳保健食品,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了29份《检验报告》(NO:SP202311727—NO:SP202311765),检验报告结论显示29种壮阳保健食品里面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凭证、供货商资质以及食品合格材料。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上述29种保健食品的实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根据《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泸检刑行意〔2024〕29号)、《不起诉决定书》(泸检刑不诉〔2024〕73号),当事人于2022年9月9日,向泸水市李杨美销售了660元的保健食品和成人用品。但因销售的保健食品种类、数量均无法核查清楚,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30日,我局收到《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泸检刑行意〔2024〕29号)、《不起诉决定书》(泸检刑不诉〔2024〕73号),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检验报告,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传唤证、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及刻录光盘一张,证明案件来源以及怒江州公安局案件调查相关情况;
2.2024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怒江州公安局将涉案保健食品取回,怒江州公安局制作的《谭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涉案物品移交清单》一份3页,证明涉案物品的总数量、检验损耗数量及剩余数量;
3.2024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原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1张1页,证明我局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5.2025年3月31日,当事人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年5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9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陈述了年龄较大,患有多种疾病,店铺营业执照已经注销不再开展经营活动,无稳定收入来源,无法承担高额罚款等情况。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非主观故意违法,且当事人已注销《营业执照》,明确表示不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终止。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剩余涉案食品共计26种729盒:肾宝片11盒、虫草鹿鞭王34盒、美国伟哥8盒、虫草强肾王38、植物伟哥29盒、硬久久40盒、肾黄金16盒、德国小钢炮29盒、老中医39盒、德国黑倍3盒、老来硬35盒、双效伟哥7盒、打炮王33盒、红钻伟哥2盒、持久猛男30盒、黄金伟哥55盒、金伟哥41盒、虫草伟哥43盒、肾白金19盒、勃龙伟哥49盒、“V8”1盒、中药伟哥41盒、海狗王46盒、金枪不倒23盒、黑金刚41盒、长廷牡蛎肽压片糖果16盒。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