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55号 隆阳区淘优日用品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1029-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10-29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55号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55号
当事人:隆阳区淘优日用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
经营者:黄彩莲
2025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的隆阳区淘优日用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该店面积约100㎡,主要从事百货及化妆品、日用品销售,店外悬挂标有“淘优全场三元店”字样的门头牌,店内悬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30502MAE79R9H8Q的《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时在该店化妆品销售区域内发现10个品规共计193件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①标有:TXTURE Matte MISS FON ITEM NO:ST2919 24 PCS金色底透明盖子装的口红19支;②标有:BETAUTY MISS FON 24PCS NO:ST2415,红色底红色盖子装的口红38支;③标有:lipstick MISS FON ITEM NO:ST2417 24PCS的口红23支,其中8支为红色盖子;④标有:MISS FON ITEM NO:LT26的唇油9支;⑤标有MISS FON ITEM NO:LT4043的唇油16支,其中小熊盖子1只,红色盖子15支;⑥标有:MISS FON ITEM NO:MC31的睫毛膏13支;⑦标有:MISS FON ITEM NO:MC32的睫毛膏18支;⑧外包装标有:mascara的睫毛膏21支;⑨标有:MISS FON ITEM NO:EY29的眼影盘17盘;⑩标有:MISS FON ITEM NO:S302的腮红盘19盘。以上10个品规193件化妆品均无中文标识。本局当场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本局于2025年6月10日依法立案调查。2025年6月20日本局依法对涉案物品作出延长扣押期限的决定。2025年7月21日本局依法对涉案物品作出解除扣押的决定。
经查,2025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化妆品销售区域内发现的10个品规共计193件化妆品均无中文标识,该店标有“淘优全场三元店”的门头,商品按每件3元销售,经核算,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为579元。因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计2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2.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其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3.2025年5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4.2025年5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025年9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①标有:TXTURE Matte MISS FON ITEM NO:ST2919 24 PCS金色底透明盖子装的口红19支;②标有:BETAUTY MISS FON 24PCS NO:ST2415,红色底红色盖子装的口红38支;③标有:lipstick MISS FON ITEM NO:ST2417 24PCS的口红23支,其中8支为红色盖子;④标有:MISS FON ITEM NO:LT26的唇油9支;⑤标有MISS FON ITEM NO:LT4043的唇油16支;⑥标有:MISS FON ITEM NO:MC31的睫毛膏13支;⑦标有:MISS FON ITEM NO:MC32睫毛膏18支;⑧标有:mascara的睫毛膏21支;⑨标有:MISS FON ITEM NO:EY29的眼影盘17盘;⑩标有:MISS FON ITEM NO:S302的腮红盘19盘;
2.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3.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滇公网安备 530502020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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