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65号 隆阳区杨光艳诊所使用劣药及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1014-0001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10-14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65号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65号
当事人:保山杨光艳诊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芒宽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诊所服务;中医诊所服务(须在中医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母婴用品销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医疗服务;医疗美容服务;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法定代表人:刘珏玺
2025年7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情况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磁石1袋、煅磁石1袋、川牛膝(中药配方颗粒)3袋,以上3个品规共计5袋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发现大血藤1袋,标签标有5千克,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凭证材料。因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及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本局于2025年8月4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使用和购进的上述药品依法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8月13日,对强制措施实施了延期,2025年9月12日,对强制措施实施了解除。
经查,2025年7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3个品规共计5袋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核算,货值金额共计81.08元,无违法所得。
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中药房内发现1袋大血藤(5公斤/袋),当事人未能提供该药品合法的进货渠道的相关资质和单据,因当事人未能提供大血藤的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参照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珏玺的陈述核算,货值金额为5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情况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1张,证明从当事人诊所内检查出的磁石等3个品规共5袋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检查出的1袋大血藤,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进货凭证材料的事实;
2.2025年7月30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珏玺到芒宽市场监督管理所接收询问时提交的《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具备从事中医诊疗服务的主体资格;
3.2025年7月30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珏玺到芒宽市场监督管理所接收询问时提交的刘珏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珏玺的身份信息;
4.2025年7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珏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认可2025年7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从当事人诊所内检查出的磁石等3个品规共5袋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检查出的1袋大血藤,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进货凭证材料的事实及磁石等3个品规药品、大血藤的进货、销售使用情况;
5.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2025年9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及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4个品规劣药及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磁石1袋、煅磁石1袋、川牛膝(中药配方颗粒)3袋、大血藤1袋;
2.对当事人使用劣药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3.对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滇公网安备 530502020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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