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66号 隆阳区连华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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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2-8/20251015-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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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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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0-1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66


当事人:隆阳区连华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

经营者:连加伟


2025626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的隆阳区连华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本局执法人员在该店货柜上发现:1.标有功夫泡椒猪皮,净含量180g,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451012401569,成都川味之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7.18,保质期:常温下8个月的产品4袋。2.标有凤溪玉叶老树茶,净含量:200g,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050229473,保山凤溪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2510日,保质期:24个月的产品3袋。3.标有六必治®牙膏,净含量150g,天津蓝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限期使用日期为20200305的产品3条。4.标有六必治®牙膏,净含量100g,天津蓝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限期使用日期为:20200206的产品1条。5.标有六必治®牙膏,天津蓝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210g,限期使用日期为;20190303的产品2条。6.标有七彩松®烤紫薯,净含量:散装称重,生产许可证号:SC12453012145886,昆明阿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3/8/21,保质期:9个月的产品18袋。7.标有一品茗绿茶,净含量:180g,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052436108,昌宁县一品茗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108日,保质期:二年的产品1袋。8.标有浩甲®疯狂烤翅,生产商:保山市隆阳区乖乖崽豆制品加工坊,登记证编号:YNZZF0502100310,生产日期:2024103日生产,净含量:148克,保质期:常温下180天的产品1袋。9.标有香辣鱼尾,净含量:100g,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443011210293,湖南梦想时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6/10,保质期:9个月的产品1袋。10.标有辣岚格®微辣鱼尾,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443018108296,长沙沁润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4/07/19,净含量:100克,保质期:9个月的产品1袋。11.标有卷心酥香草牛奶味,净含量:52g,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44190002302,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40529的产品1袋。12.标有卷心酥清新草莓味,净含量:52g,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 12444190002302,生产日期:20240529,保质期12个月的产品1袋。13.标有滇露®核桃花生,净含量:240ml,生产许可证号:SC11353050214264,保山市仙怡食品厂生产,生产日期:2023/10/02,保质期:12个月的产品2瓶。14.标有卡丽施®薄荷冰爽牙膏,净含量:120g,苏州清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日期为20210816的产品1盒。15.标有牛油火锅底料,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1100200023,四川神州奥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9/07,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80g的产品1袋。16.标有番石榴水果饮料,净含量:450ml,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40506,广东健力宝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40607001170的产品1瓶;以上产品均超过保质期和使用期限。该经营部负责人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预包装食品备案表,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及销售台账。本局当场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本局于202577日依法立案调查。2025725日本局依法对涉案物品作出延长扣押期限的决定。202598本局依法对涉案物品作出解除扣押的决定。

经查,20256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的货架上发现功夫泡椒猪皮等12个品规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和六必治等4个品规的牙膏已超过使用期限。因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故无法准确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参照当事人经营者的陈述,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02.5元,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7.5元。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预包装食品备案表和所售商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本局于当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6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计3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2.2025626日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3.20257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3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202571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5.2025711日当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9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66《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陈述当事人的经营状况较差,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且家中父亲因病去世,欠下数万元债务,母亲身体不好,家庭非常困难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对你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①功夫泡椒猪皮4袋(净含量180g);②凤溪玉叶老树茶3袋;③番石榴水果饮料1瓶;④牛油火锅底料1袋;⑤滇露®核桃花生2瓶;⑥七彩松烤紫薯18袋;⑦一品茗绿茶1袋;⑧浩甲疯狂烤翅1袋;⑨香辣鱼尾1袋;⑩辣岚格®微辣鱼尾1袋;⑪卷心酥香草牛奶味1袋;⑫卷心酥清新草莓味1袋。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2.对你经营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①六必治牙膏(净含量150g2条;②六必治牙膏(净含量100g1条;③六必治牙膏(净含量210g2条;④卡丽施®薄荷冰爽牙膏1盒;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上述罚合计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